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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news.asp?menuid=113]]></link>
		<description>安全生产|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工作。</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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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CDATA[<div class="side"><ul class="side-ul"><li id="sideweixin" class=""><div class="sidebox" width="108"><img src="/upload/ueditor/image/20200420/15873471135610655.png"/><p>微信二维码</p></div></li><li id="sideweixin" class="wapewm"><div class="sidebox" width="108"><img src="/upload/ueditor/image/20200420/15873472618845030.png"/><p>手机网站二维码</p></div></li><li id="sideweixin" class="downloadapp"><div class="sidebox" width="108"><img src="/upload/ueditor/image/20200602/15910625177224272.jpg"/><p>APP下载二维码</p></div></li><li id="fhdb" class=""><div class="sidebox"><img src="/upload/ueditor/image/20200420/15873474028403242.png"/></div></li></ul></div>]]></copyright>
		<pubDate>周五, 28 4月 2023 10:15:26 +0800</pubDate>
		<lastBuildDate>周五, 28 4月 2023 10:15:26 +0800</lastBuildDate>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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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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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34]]></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8 6月 2021 09:37:48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据调查，在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盲目施救问题非常突出，近80%的事故是由于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增多，在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致死人员中超过50%的为救援人员。因此，必须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div><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br/></span></div><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img src="http://www.huizhouwater.cn/upload/ueditor/image/20210628/16248444185768034.jpg"/></span></div></div><div><div style="line-height: 16px;"><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rc="http://www.huizhouwater.cn/bd_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href="http://www.huizhouwater.cn/upload/ueditor/file/20210628/16248444068985930.pdf" title="《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的通知》（应救协调〔2021〕5号）.pdf">《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的通知》（应救协调〔2021〕5号）.pdf</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城镇燃气管理条例</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3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8 6月 2021 09:19:48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center"><br/></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39;Times New Roman&#39;;font-size:21px">&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 43px;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18px;">（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span></p><p style="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font-size: 18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一章　总则</span></strong></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span></strong></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 21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span style="font-size: 16px;">第一条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span></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四章　燃气使用</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六）盗用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七章　法律责任</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p><h2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八章　附则</span></strong></span></h2><div><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br/></span></strong></div><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span></p><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span></p><p><br/></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一图读懂《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指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3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8 6月 2021 09:12:43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nbsp; &nbsp;<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 省安委办 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指引》，加快推进“一线三排”机制建设，逐步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长效机制。</span></p><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img src="http://www.huizhouwater.cn/upload/ueditor/image/20210628/16248429176168623.png"/></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31]]></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8 6月 2021 09:06:46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nbsp;</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span></p><p style="text-indent: 42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pan></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转载】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对当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2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18 6月 2021 09:39:29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6月14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对当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主持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各地区、各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党百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div><div>会议指出，近期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思想认识、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强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要领、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安全整治各项责任措施，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div><div>会议要求，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査安全风险隐患。要精准发力，抓紧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个地区、行业领域、企业和社区单位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排查评估，务必抓到点子上、治到关键处。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化学品储罐、大型综合体、化工园区、人口密集区燃气和油气管道和各类矿山企业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重点单位场所，严看死守严防重特大事故。对燃气铺设管理混乱、异地搬迁入住高楼消防隐患、化学储能电站建设无序、农用车违规载人等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的问题，抓紧采取治理措施。要依法治乱，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敢于“亮剑”。</div><div>会议强调，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突机制。坚持底线思维，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出现重大风险要把人员转移摆在突出位置，坚决果断转移受威胁的群众，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底板筑牢。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压实乡镇、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责任，加强群防群治和群众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熟悉演练，明确处置责任、程序和措施，防止出现险情时手忙脚乱或不知所措。提升一线作战消防指战员和地方专业救援人员识险避险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处置技能，做到科学高效安全救援。要抓紧建立城市生命线监测系统。充分运用好先进监测设备和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化解风险。推动建立燃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系统，加快化工园区、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实现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真正发挥作用，为重点行业企业装上“千里眼”，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实效性。要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发挥国务院安委办职能作用，结合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意见反馈，指出各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建立重大执法案例公开发布、推动强化安全执法的工作制度，健全危化品重点市县专业执法队伍，发挥专业力量作用，切实把重大问题隐患查到位、管到位、治理到位。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研究采取源头性、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坚决啃下硬骨头，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div><div>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持续调度现场救援处置进展，立即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搜救工作，切实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彻查事故过程和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已联合住建部等部门推动各地区全面摸排使用燃气的集贸市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切实解决影响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div><div>黄玉治、周学文、许尔锋、徐平、闵宜仁、琼色等部领导出席会议。北京、湖北、广东、贵州应急管理厅（局），上海、云南消防救援总队在会上汇报。</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一图读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42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18 6月 2021 09:32:54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2021年6月10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span></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8px;"><img src="http://www.huizhouwater.cn/upload/ueditor/image/20210618/16239800659004606.jpg"/></span></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五一期间我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形势平稳 未接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84]]></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日, 05 5月 2019 15:29: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据省应急管理厅统计，2019年劳动节假日期间（5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形势平稳，未接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div><div>从“五一”前夕开始，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近期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批示指示要求，以及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全省加强“五一”假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等会议精神，提前部署、预置力量，切实加强“五一”假期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方面突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危险化学品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和龙舟竞赛等民俗活动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工作，严查严控风险隐患，狠抓存在问题整改。劳动节期间，省应急管理厅每天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会商研判，加强对强对流天气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继续做好“10天展望、5天预测、3天预报、6小时精细预报、3小时预警”的天气和水雨情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特殊时期精细预报和滚动预报，提醒社会公众防灾避险；层层压紧三防工作责任，认真落实三防抢险救援“六保障”联动机制，做细做实防御措施；加强江河水情和水库泄洪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人员聚集区的防汛安全管理，有效化解洪水风险；高度重视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提前疏散、撤离、转移受威胁人员；继续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坚决做到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坚决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坚决防止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坚决防止次生灾害。</div><div>据统计，截至5月4日16时，劳动节假期四天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5起，同比减少59起，下降62.8%；死亡（失踪）13人，同比减少14人，下降51.9%。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大雨到暴雨局部大暴雨，并伴有8－10级大风和局地冰雹，韶关、清远、肇庆市分别遭受风雹和洪涝灾害，共有238人受灾，无人员伤亡。(通讯员：粤应宣)</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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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安委办召开迎接2018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现场考核巡查工作动员会</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8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30 4月 2019 15:27: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4月28日下午，广东省安委办召开迎接2018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现场考核巡查工作动员会，传达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动员部署迎考迎检工作。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胜强主持会议并讲话。</div><div>会议指出，本次考核巡查既是对广东省2018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考验，也是对应急管理机构改革成果的考验，事关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的地位形象，要把做好此次迎考迎检工作作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范重大风险的现实检验；作为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特别是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现实检验。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和广东省领导批示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迎考迎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一项重大工作责任，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切实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div><div>会议强调，本次考核巡查首次将安全生产、消防、森林防火三项工作整合考核，并与安全生产巡查同步实施、统筹进行，实行“三合一、两同步”，标准更高、要求更高，要从最关键处着想、向最好处努力、做最充分准备，力争把迎考迎检工作做得细之又细、实而又实。一是掌握考核标准要精准。在准确把握标准要求上再来一次大学习，在梳理工作资料上再来一遍大排查，在查缺补漏上再掀一波新高潮，在推进工作进度上再按一下快进键。二是巡查重点要抓实。要着力抓好危化品专项巡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巡查重点事项准备工作。三是行程保障要周全。要制定完善的行程安排工作方案，把每一天的事、每一项的活动、每一地的事一一列明，落实到专人。四是指导基层要深入。要把工作部署到基层，把任务讲清楚，把要求讲明白，确保各项迎考迎检工作有部署、有落实、不悬空。此外，考核巡查工作期间是重要的敏感期，要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特别防护期，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div><div>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洪声隆，广东省迎考迎检各专项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及迎考迎检联络员参加会议。</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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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严更硬更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8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29 3月 2019 15:25: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李贻伟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时强调</div><div>“安全生产不单是企业的事，企业再大也要受政府监管。”昨日下午，全省安全生产专题工作视频会议一结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贻伟立即在市分会场主持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李贻伟强调，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监管要更严、更硬、更快，理直气壮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div><div>市分会场会议开始前，与会人员集体收看了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新闻报道，触目惊心的现场画面发人警醒，以进一步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div><div>“大家思想一定要统一、认识要清晰，政府不仅仅是做好服务，更要在安全生产上严格监管。”会议一开始，李贻伟就向大家阐明了政府的“角色”。他说，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全市“2+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一旦出了事，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事，还将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政府是人民的“守夜人”，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所处哪个行业，都必须一视同仁受到安全生产监管；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更严、更硬、更快，理直气壮地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div><div>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志在平时，重在日常监管，不是靠‘假把式’‘运动式’的监管，也不是等出了事才来应急处理。”李贻伟强调，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关口前移，及早发现并排除隐患，把工作做在前面，坚持和发扬好原有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措施，让应急管理部门有更大的责任和权力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div><div>“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守规矩、敢于说‘不’，将其拒之门外。”李贻伟斩钉截铁地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为企业办事服务要细致、效率要快，但在安全生产监管上要严之又严，绝不能松口子、讲人情，坚决做到发展决不以牺牲群众生命为代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大胆创新、敢于突破，出新招想变招，用各自管用好用的方法来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搞“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大力推进集约化、“大平台”式发展，走高质量发展新路子。</div><div>市领导胡建斌，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惠州日报）</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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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81]]></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29 3月 2019 15:23: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李希调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并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马兴瑞等参加</div><div>昨日，省委书记李希深入广州市、省应急管理厅，专题调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并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省长马兴瑞出席专题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在分会场出席会议。</div><div>李希深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查看危化品生产区、储罐区、堆桶区及消防泵房等，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深入交谈，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汇报，要求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细而又细、严而又严抓好安全生产。</div><div>在专题工作会议上，李希首先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并听取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形势的汇报，视频连线珠海高栏港石化仓储区、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中石化茂名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坚决落实到位，真正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抓好安全生产的具体行动上。</div><div>李希强调，要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严字当头、实字当头，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一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从严从实、全面彻底、坚决整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二要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战，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旅游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重点领域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搬迁的坚决搬迁、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同时切实防御好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安全问题。三要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和能力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做到有备无患。</div><div>李希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要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三要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div><div>李希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合力，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促进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大格局，坚决防止监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民安全素养和企业安全意识，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div><div>马兴瑞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整治、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彻底、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安全生产基础夯实、组织领导责任压实等六个方面，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div><div>省领导张硕辅、郑雁雄参加有关活动。专题工作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开至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市直有关单位等在省主会场和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惠州日报）</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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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80]]></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13 3月 2019 15:20:12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div><div>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通过，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div><div>中文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17日</div><div>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9年04月01日</div><div>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7日 通过时间 2018年12月5日</div><div>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 708号</div><div>目录</div><div>1 制定经过</div><div>2 条例全文</div><div>3 征求意见</div><div>4 条例解读</div><div>制定经过</div><div>2016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iv><div>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div><div>条例全文</div><di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div><div>《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div><div>总理　李克强</div><div>2019年2月17日</div><div>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div><div>第一章　总　则</div><div>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div><div>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div><div>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div><div>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div><div>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div><div>第二章　应急准备</div><div>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div><div>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div><di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div><div>（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div><div>（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div><div>（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div><div>（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div><div>（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div><div>（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div><div>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div><div>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div><div>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iv><div>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div><div>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div><div>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div><div>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div><div>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div><div>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div><div>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div><div>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div><div>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div><div>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div><div>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div><div>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div><div>（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iv><div>（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div><div>（三）应急救援队伍。</div><div>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div><div>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div><div>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div><div>第三章　应急救援</div><div>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div><div>（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div><div>（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div><div>（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div><div>（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div><div>（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div><div>（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div><div>（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div><div>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div><div>（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div><div>（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div><div>（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div><div>（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div><div>（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div><div>（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div><div>（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div><div>（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div><div>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div><div>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div><div>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div><div>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div><div>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div><div>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div><div>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div><div>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div><div>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div><div>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div><div>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div><div>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div><div>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div><div>第四章　法律责任</div><div>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iv><div>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div><div>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div><div>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五章　附则</div><div>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div><div>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div><div>征求意见</div><div>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iv><div>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监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意见，并赴地方调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6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div><div>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div><div>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字样。</div><div>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div><div>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iv><div>2016年5月6日</div><div>条例解读</div><div>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div><div>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div><div>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div><div>《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9]]></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2 3月 2019 15:17:42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近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正式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div><div>《条例》共分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和理解，涉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整理内容仅供参考。</div><div>第一、人员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div><div>第二、设备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div><div>第三、值班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div><div>第四、预案制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div><div>第五、预案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div><div>第六：法律责任：</div><div>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div><div>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div><div>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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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安全教育不能跟着事故跑</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8]]></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2 3月 2019 15:14:43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湖北武汉发生“吃人”电梯事故致一名年轻妈妈死亡后，相关部门、商场及科研机构，都全面普及安全乘坐电梯的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理方法和技巧，通过纸媒、网媒等各种形式铺天盖地的广为宣传。</div><div>这种大范围、多角度形式灵活的宣传教育效果非常好，让人觉得安全乘坐电梯非常重要，紧急规避电梯事故竟然如此简单。但笔者想说的是，“吃人”电梯事故发生前，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如此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如果有提前的安全知识教育，这起事故也许就可以避免。</div><div>安全教育跟着事故跑的现象似乎成了“惯例”，几乎每次事故后都会有安全教育的“雨后送伞”，让受众者有种“悔青肠子”的感觉：这么好的安全教育为什么不早点和公众见面?!不知道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是否也有这种想法。</div><div>我们不否认迟来的安全教育的效果，毕竟“雨后送伞”让我们有了防范事故的手段，“亡羊补牢”也能强化措施、警醒后人，从而有效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但问题是，这些本应该提前普及的安全知识，却因为没有引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充分重视和高度警觉，形成了安全教育的死角和空白，最终导致在紧急情况下的束手无策，使本该轻松避免的事故酿成难以挽回的惨痛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div><div>安全工作重在预防、重在谋划、重在超前、重在主动。安全培训教育跟着事故跑的现象，反映了一些部门或单位对安全工作的消极态度和惰性思维。</div><div>一些部门或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至关重要性，放松了本应该重视的关键环节，致使安全工作形成“盲区”。特别是一些部门或单位安全工作没有“打提前量”的思路和措施，安全工作“等、靠、推、要”，最终将安全工作的“小疾”拖成“大患”，结果是疲于应付和处理事故，出力不讨好，导致安全工作一直在打被打仗、打失败仗。</div><div>小心驶得万年船。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如何做到谨慎和小心?这必须要有超前的责任和意识，把一切工作做在前面，把防范措施落实在前面。特别要搞好相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工作和生活中所涉及的安全知识，消除宣传教育的死角，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素质，让社会大众都能真正掌握突发事故的正确处理方法，人人都能了解一定的紧急避险知识，熟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技能，从而有效预防和处理事故。</div><div>打好安全生产主动仗，扭转安全教育跟着事故跑的现象，需要我们积极主动作为，以行之有效的超前工作，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火墙!</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安全生产小知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7]]></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20 2月 2019 15:12:35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一、安全生产七大常识：</div><div>1、安全生产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div><div>2、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div><div>3、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div><div>4、三无：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div><div>5、三级安全教育：即新入场人员必须分别经过项目部级、作业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div><div>6、三同时：即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div><div>7、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护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div><div>8、在生产中必须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div><div>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div><div>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div><div>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div><div>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面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div><div>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div><div>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div><div>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下方不准站人。</div><div>三、安全生产十不准：</div><div>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div><div>2、高空作业不挂安全网、不系安全带，不准施工；</div><div>3、穿高跟鞋、拖鞋、赤脚不准作业；</div><div>4、工作时间不准喝酒，酒后不准作业；</div><div>5、高空作业所用物料不准随便抛下；</div><div>6、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div><div>7、机械设备不准带病运行；</div><div>8、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不准使用；</div><div>9、吊车无人指挥、看不清起落点不准吊装；</div><div>10、防火禁区不准吸烟。</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认知家庭防火五个误区</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6]]></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09 1月 2019 15:10: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烈火无情，防控先行。在家庭火灾中，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占绝大部分。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一个最主要因素，因此，江苏苏州消防建议市民减少火灾隐患，从认识家庭防火的误区，提高防火意识开始。</div><div>误区一：长时间给手机、平板电脑等充电。现如今人们的生活似乎已经无法离开各种电子产品了，但由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耗电量高，待机时间短，许多人为求省事会长时间给电子产品充电，或者一边充电一边玩耍，这样的习惯会降低电池的自我保护功能，也容易引发火灾。</div><div>误区二：插线板长期不拔不清理。很多家庭都存在这样的习惯，插线板上不仅连接很多大功率电器，而且长期不拔掉电源，更很少去清理，长此以往，会在插头两极和插孔间积累很多灰尘和毛发，很容易因为负荷过大，引起火灾。</div><div>误区三：不关炉灶去做其他事。很多市民在做饭的时候因为烹煮时间长会去客厅看电视、聊天，或者临时煲起电话粥，忘记厨房里的燃气还开着，导致锅被烧干引发火灾。</div><div>误区四：把打火机当玩具。很多家长为了哄小孩，拿打火机当玩具，利用打火机的火焰吸引小孩子的注意力，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小孩子有样学样，会“复制”家长的行为，为自己和家庭安全带来隐患。</div><div>误区五：把楼道当成自家的。很多居民为了节约会有收集家里用过的废纸箱、旧报纸和塑料瓶的习惯，但是这些东西放在家里不仅不美观，而且占用空间，于是他们就把公共楼道当成了自家的“仓库”，用来堆放这些杂物。但是这些杂物基本属于易燃物品，不仅堵塞了安全通道，还很可能因为一个烟头引发一场火灾。</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高层火灾逃生一定记住这六条</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5]]></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四, 20 12月 2018 15:08: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频发，掌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逃生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高层逃生特点，消防专家总结了以下六条经验：</div><div>１．利用楼道走廊逃生。在火灾初期，楼道、走廊没有被大火完全封住时，把被子、毛毯或褥子用水淋湿裹住身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身冲出受困区。</div><div>２．利用窗户逃生。利用窗户逃生的前提是火势不大，还没有蔓延到整个单元住宅。具体做法是：将绳索（无绳索可将床单或窗帘撕成布条代替）一端系于窗户横框（或室内其他固定构件）上，另一端系于小孩或老人的两腋和腹部，将其沿窗放至地面或下层的窗口，然后破窗入室从通道疏散，其他人可沿绳索滑下。</div><div>３．利用阳台、外通廊、避难层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安全绳等专业设备逃生。在火场中由于火势较大，楼道走廊已被浓烟充满无法通过时，可利用阳台逃生。紧闭与阳台相通的门窗，站在阳台上避难，等待消防人员到来。有些高层单元住宅建筑从第七层开始每层相邻单元的阳台相互连通，在此类楼层中受困，可拆破阳台间的分隔物，从阳台进入另一单元，再进入疏散通道逃生。</div><div>４．利用室内空间逃生。在室内空间较大而火情不严重时可采用这个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室内（卫生间、厨房都可以，有水源最佳）的可燃物清除干净，同时清除与此室相连室内的可燃物，消除明火对门窗的威胁，然后紧闭与燃烧区相通的门窗，并用淋湿的被子、毛毯封堵防止烟和有毒气体进入，等待火势熄灭或消防人员的救援。</div><div>５．利用管道逃生。房间外墙壁上有落水或供水管道时，有能力的人可利用管道逃生，这种方法一般不适用于妇女、老人和小孩。</div><div>６．要充分利用身边的各种利于逃生的物品，如把床单、窗帘、地毯等接成坚固的绳，进行滑绳自救，下到安全的下层。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利用外墙立面处满足一定承重荷载要求的金属雨水管进行逃生。</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提示</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4]]></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12 12月 2018 15:06:42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北京消防提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点针对工地等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北京消防针对施工工地发布八条安全提示。</div><div>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各施工岗位、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具体实施办法。</div><div>二、全体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组织开展生产生活防火常识和灭火逃生基本技能演练；电气焊、防水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div><div>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消防车辆畅通行驶，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div><div>四、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审批，审批前应对作业点进行检查；动火、动焊前，应清理作业点及周围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具，明确现场看火人。</div><div>五、施工现场生活区暂设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要有双向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施工现场临时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储存，保持通风，严禁在施建筑内部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严禁现场调配油漆、稀料。</div><div>六、严禁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等交叉作业；铺设保温材料宜采取边粘贴保温材料边抹水泥砂浆的方法，尽可能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div><div>七、在施建筑工程严禁住人或办公；施工人员宿舍严禁乱拉临时电线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div><div>八、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加强夜间值班巡查，巡查要做到定时、定路线、定内容，并做好记录和交接。</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冬季防火安全知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20 11月 2018 15:04: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进入冬季，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等大量增多，火灾危险性加大；加上天干物燥，是火灾较频繁的季节，做好防火应注意：</div><div>一要谨慎用火。如使用炉火、灯火不慎，城镇居民炉灶、火墙、火坑、烟囱等不符合防火要求，靠近可燃物或因年久失修、裂缝漏火，极易引起可燃物起火。城市居民在使用煤气、液化气后忘记关闭阀门，或私自对液化气倒罐而导致气体泄漏，如遇明火、开启电器的电火花或静电就会爆炸起火。液化气钢瓶不能用火烤、开水烫、蒸汽吹，不要放在暖气片旁及不要放在有炉火的房间内，在用炉火取暖的房间里，不能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　</div><div>二要安全用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规定，所用导线要求绝缘效果要良好，禁止电气线路老化或者存在超负荷现象，以免发生电线短路起火。不能在电灯泡上罩纸或其他可燃物，不能将未经冷却的电热器具放在有可燃物的场所。或将可燃物放在电热器具上，更不能乱接乱拉电线。家用电器使用后务必及时关掉电源，否则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容易造成火灾。要注意提防电热器具的温控、时控装置或温度指示器失灵，避免温度过高起火。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能使用横截面过小的导线或容量过小的开关、插头，以免发热或打火。　</div><div>三要谨防烟头引发火灾。要严禁在一切易燃易爆单位、物资仓库和其他一切禁烟区内吸烟，禁止在维修汽车和清洗机械零件时吸烟。吸烟时应到安全地带，烟头未熄时不得带人工作场所。应纠正不良的吸烟习惯，不能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在劳动和寻物时吸烟，不能乱丢烟头和火柴梗、乱磕烟灰，更不能将引燃的烟头随处乱放等。禁止大风天在室外或野外吸烟，不准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山林。　</div><div>四要谨防烟花爆竹火灾。节日期间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而应在指定地点燃放。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在室内或火炉内燃放鞭炮。节假日离家外出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烟花爆竹飞进屋内引起火灾。　</div><div>五要避免阳台、楼道等地方堆放杂物。火灾发生与否与环境的因素关系较大，居民应及时对居室周围杂物进行清理。由于天冷，一些居民在阳台、安全通道中存放物品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发生火灾，会影响逃生通道的畅通；另外这些物品很多是易燃物，火灾发生以后会助长火势。因此定期清理居室周围杂物，也是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办公室防火小常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四, 15 11月 2018 15:02:18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办公室是除了家以外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待时间最长的地方，但是办公室人多，各式各样需要通电的办公用品也多，因此也存在着许多火灾隐患。在这里，和您一起关注办公室消防安全，快来看看您在办公室做对了吗？</div><div>一、不要超负荷用电。办公室里配备的电器比较多，例如饮水机、电脑、打印机、空调等，为了方便通电使用，人们喜欢在一个插板上连接多个电器，其实这种做法隐患非常大，同时使用多个电器，很可能造成插板用电超载发热失火。</div><div>二、不能只使用同一个墙体插座。有时为了方便，人们习惯就近使用插座，但如果只使用同一个墙体插座，会加速墙体插座电线的老化，甚至因电流过载发生危险。</div><div>三、不要让电脑长时间待机。有事外出要养成随手关闭电脑的习惯，以免造成电脑损坏诱发火灾。</div><div>四、不要忽视角落里的电器。办公室的角落通常会摆放一些不常用的机器，例如碎纸机、封口机等，但是角落通风条件不好，如果夏天气温很高，容易出现机器过热着火的现象，因此使用完这些机器之后要随手断电。</div><div>五、不要长时间充电。办公期间难免遇到手机、相机等电量不足的情况，如果在办公室充电千万要记得充满后就拔掉，时间不能过长。如果赶上下班，应拔掉正在充电的电池，以防办公室没人时发生爆炸。</div><div>六、不要在办公室楼道堆放杂物。在办公室楼道堆放杂物不仅有碍出行，还会因为人们不经意间扔的烟头引发火灾，并且也不利于发生火灾时逃生。</div><div>七、不要在办公区域吸烟。办公区域纸张等易燃物品较多，容易被点燃，因此，要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减少火灾隐患。</div><div>八、不要忘记拔掉各种电器的插头。下班后，要养成检查办公室安全的习惯，自觉拔掉各种电器的电源，最好能关掉总闸，这样做既安全又省电。</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秋季安全小常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1]]></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28 9月 2018 15:00:17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一、运动受伤预防教育</div><div>秋季气候宜人，非常适合户外体育运动，正常的体育活动本身带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而体育活动中的操作不规范更容易引发运动受伤。所以，在秋季，要掌握运动安全方面的安全知识。</div><div>二、建筑安全教育</div><div>经过夏天的日晒雨淋，加上秋天雨水相对较多，造成建筑物在秋天的安全隐患比较大，容易发生倒塌事故。学生要注意建筑安全，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排除安全隐患。</div><div>三、秋季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div><div>一阵秋风一阵凉，秋季入学以后，昼夜温差很大，在这“多事之秋”，应对以下几类秋季常见病加以预防。</div><div>(一)预防感冒伤风：秋季早晚最容易受凉。要注意气候变化，冷热当心，夜间盖好棉被。白天风大时要加衣服，玩得满头大汗回家时要擦拭，更换干净衣服，不要把衣服脱掉吹风，否则容易感冒。</div><div>(二)注意扁桃腺炎：扁桃腺炎的发病率较高，有的孩子一旦感冒发烧，扁桃腺就肿大，有病，如果没有经过医生允许，千万不要乱吃药。预防扁桃腺炎的发生，应该尽量避免孩子伤风感冒，不接触病人，增加营养，加强锻炼，增强抵抗力。</div><div>(三)当心气管炎：很多人在感冒伤风之后，跟着来的就是支气管发炎，常常咳得喘不过气来，有的甚至持续两三个月还不见好。由此可见，感冒伤风时要预防支气管炎这种并发症，不吹风，不吃生冷的东西，在家静养，少在外面乱跑，要不然咳嗽不容易好，如果晚上再受凉，或与病人接触，就容易发生肺炎。</div><div>(四)秋季腹泻：在秋季，腹泻也是常见的疾病之一，这主要是乱吃东西兼受凉的缘故，因此，要注意日常饮食，不能乱吃，暴饮暴食，还要注意腹部不要着凉。</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安全标志基础知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70]]></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0 8月 2018 14:58:11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1、安全标志的意义和作用</div><div>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此外，还有补充标志，它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div><div>安全标志的作用，主要在于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但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航空、海运、内河航运上的安全标志，不属于这个范畴。</div><div>2、安全标志的类别</div><div>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四类。现将其情况，分述如下：</div><div>（1）禁止标志</div><div>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其图形和含义如下图所示（注：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div><div>（2）警告标志</div><div>警告标志含义是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图形和含义如下图所示（注：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div><div>（3）指令标志</div><div>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和含义如下图所示（注：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div><div>（4）指示标志</div><div>指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其中包括消防的提示7个，其图形和含义如下图所示：（注：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过期灭火器有什么危害</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9]]></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8月 2018 14:55: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随着全民消防意识的日益提高，作为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工具，各式各样的灭火器已经广泛配置在工厂、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汽车、火车等各类场所。由于灭火器是压力容器，加之人们对灭火器的使用、维护知识的欠缺和部分灭火器自身质量低劣等原因，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时有发生。</div><div>消防部门表示，对于报废消防设备回收管理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具体负责回收和处理报废消防器材的单位，因此亟需立法来加以规范。</div><div>据了解，针对灭火器报废回收问题，目前公安部只出台了一套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对出现异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并建议送生产厂家进行报废。因为不是强制措施，所以目前灭火器回收处于监管真空状态。</div><div>以干粉灭火器为例，一般情况下手提储压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压力1.2MPa左右，相当于12.24公斤力。消防部门的有关试验表明，在空旷的环境下，爆炸的灭火器会使其周边5米之内的人员有生命危险。灭火器压力过高、与热源长时间接触、罐体破损、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都会导致灭火器爆炸。</div><div>报废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消防灭火器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div><div>安全使用:二氧化碳、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不能存放在高温的地方，以避免其发生物理性爆炸。使用后的灭火器严禁擅自拆装，防止故障灭火器在拆装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应送到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灌装维修。如果灭火器发生锈蚀严重或者筒体变形等情况，或者已达到报废的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送维修单位处理。严禁将灭火器当作废铁卖出。灭火器在搬动的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以免发生碰撞变形后爆炸。</div><div>一些建议</div><div>建议一：责任部门统一回收。回收灭火器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消防局统一回收，可以彻底杜绝过期灭火器重新“上市”。</div><div>建议二：销售商能以旧换新。销售商和厂家有业务往来，方便回收灭火器。如果销售商能开展以旧换新的业务，比较方便消费者。</div><div>建议三：汽车年检时统一回收。个人购买灭火器以车载灭火器为主，这也是汽车年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年检时专设一个回收项目，应该可行。</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又到电气火灾高发季节预防知识一定要学</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7]]></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8月 2018 14:50:57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夏季，由于气温骤升，电气设备会出现发热、高温现象，再加上线路老化等原因，容易发生电气火灾。本期特介绍相关电气防火知识，以供借鉴。</div><div>预防电气设备短路</div><div>电线短路有三种情况：接地短路、线间短路、完全短路。</div><div>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应根据电路的电压、电流强度和使用性质，正确配线。</div><div>2.在具有酸性、高温或潮湿场所，要配用耐酸防腐蚀、耐高温和防潮电线。</div><div>3.导线应安装牢固，防止脱落，不能将导线打结或将电线紧紧挂在铁丝或铁钉上。&nbsp;</div><div>4.移动电力工具的导线，要有良好的保护层，以防其损伤、脱落。</div><div>5.严禁将导线裸端插在插座上。</div><div>6.电源总开关、分开关均应安装适合的保险装置，并定期检查电流运行情况，及时消除隐患。</div><div>防过负荷</div><div>各种导线都有一定的负荷，当电流强度超过导线负荷时，导线温度骤增，会导致导线绝缘层着火，使附近的可燃烧物燃烧，造成火灾。</div><div>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规程选配相应的导线，并正确安装，不得随意乱拉乱接。</div><div>2.超负荷的电路，应改换合适的导线或去掉电路上过多的电力工具，或根据生产程度和需要，分出先后，控制使用。</div><div>3.为防止三相电动机单相运行，要在三相开关配电板上安装单相运行的信号灯。</div><div>4.电路总开关、分开关均应安装与导线安全载流量相适应的易熔断的保险器。</div><div>照明灯具防火</div><div>照明灯具防火主要是灯泡防火和日光灯防火。灯泡通电后，表面温度相当高。如果散热条件不良，在它们强烈的辐射热作用&nbsp; &nbsp;下，可以导致周围的可燃物燃烧。日光灯火灾的罪魁祸首是镇流器。</div><div>灯泡防火：</div><div>1.严禁用纸灯罩，或用布包灯泡。</div><div>2.在可能受到撞击的地方，灯泡应有牢固的金属网罩。</div><div>3.不能让灯泡过分靠近衣服、蚊帐、板壁、稻草、棉花及其他可燃物，起码要保持30厘米的距离。</div><div>日光灯防火：</div><div>1.安装日光灯要注意通风散热，不要紧贴木板并防止漏雨、潮湿。</div><div>2.安装镇流器时，镇流器底部要朝上，不能竖装，以防沥青熔化外溢。</div><div>3.使用中如果听到镇流器发出响声，手摸时温度很高，或者闻到焦味，要及时切断电源检查。</div><div>防接触电阻</div><div>当一根导线与另一根导线或导线与开关、保险装置、仪表及电气用具连接的地方接触不良时，就会形成一种电阻，叫接触电阻。如果接触电阻过大，在电流通过时，接触处会发热，致使电线绝缘层着火，金属导线熔断，产生火花，烧着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div><div>1.凡导线与导线或导线与开关、保险装置、电气用具连接时，先要将导线的氧化层、油脂等杂质清除干净，而且连接要牢靠。</div><div>2.截面积为6平方毫米至102平方毫米的导线，应用焊接方法连接。截面积为102平方毫米以上的导线，应采用接线片连接。</div><div>3.应经常对线路连接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接点松动、发热时，要及时处理。</div><div>防电火花</div><div>电气设备产生火花或电弧，极易引发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燃烧乃至爆炸。</div><div>1.经常用外部检查和检查绝缘电阻的方法来监视绝缘层的好坏。</div><div>2.防止裸体电线和金属体相接触，以防短路。</div><div>3.在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房屋内，要安装防爆或密封隔离式的照明灯具、开关及保险装置。</div><div>如果确无这种防爆设备，也可将开关、保险装置、照明灯具安装在屋外或单独安装在一个房屋内，禁止在带电情况下更换电灯泡或修理电气设备。</div><div>电气火灾的扑救</div><div>1.当电力线路、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引着附近的可燃物时，一般都应采取断电灭火的方法，即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及时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扑救。</div><div>2.要注意千万不能先用水救火，因为电气线路、设备一般来说都是带电的，用水救火可能会使人触电，而且还达不到救火的目的，损失会更加惨重。</div><div>3.发生电气火灾，只有在确定电源已经被切断的情况下，才可以用水来灭火。在不能确定电源是否被切断的情况下，可用干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剂扑救。</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雨中驾车应该注意什么？</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8月 2018 11:47: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1.雨中行车时，要把握好行驶方向、速度及能见度。雨中开车尽量使用低速挡，一或二挡、不超过20公里或30公里的时速，随时注意观察前后车辆与自己车的距离，提前做好应急的心理准备。避免急停车，避免追尾。★提醒：雨大时即使在白天也要开灯，同时将雨刷调快保持前方能见度。</div><div>2.驾车涉水时要稳住油门，一口气通过水面，尽量避免中途换挡或急转弯。汽车进水的瞬间应尽可能平稳，行驶中尽量注视远处固定目标，双手握住方向盘向前直行，切不可注视水流或浪花，以免晃乱视线产生错觉，使车辆偏离正常路线而发生意外。如水底有流沙、车轮打滑空转时，要马上停车，不可勉强通过，更不能半联动地猛踩油门踏板。★提醒：过水后，空踩几脚刹车，试探刹车灵敏度。涉水时万一车辆熄火，车主最好不要急于启动马达，先检查车辆涉水深度，如果水面已经超过排气管，则严禁启动马达。可拨打救援电话，等待拖车救援。</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溺水时如何紧急救治？</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8月 2018 11:45:42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发现溺水者时，应迅速呼叫他人协助救治，尽快从水中救出溺水者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div><div>1.即刻清除其口腔、鼻腔内的水和泥沙等污物，并将舌头拉出，保持呼吸道畅通。</div><div>2.立即想办法使溺水者呼吸道和胃内积水倒出。可将溺水者俯卧，下腹部垫高，头部下垂，使积水倒出。或者救治者抱紧溺水者双腿，将其腹部放到急救者肩上，快步行走，使其积水倒出。注意要动作敏捷，切不可因倒水而影响其它抢救措施而延误抢救时机。</div><div>3.对呼吸心跳停止的溺水者，立即进行心肺复苏。</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教您火灾逃生“七十二字口诀”</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8]]></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五, 03 8月 2018 14:52:57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火灾逃生“七十二字口诀”</div><div>熟悉环境，出口易找；</div><div>发现火情，报警要早；</div><div>保持镇定，有序外逃；</div><div>简易防护，匍匐弯腰；</div><div>慎入电梯，改走楼道；</div><div>缓降逃生，不等不靠；</div><div>火已及身，切勿惊跑；</div><div>被困室内，固守为妙；</div><div>迷离险地，不贪不闹。</div><div>火灾发生时“三”原则</div><div>火灾一旦发生，“三要”、“三救”、“三不”原则一定要牢记。</div><div>“三要”主要是指：一要熟悉自己住所的环境；二要遇事保持沉着冷静；三要警惕烟毒的侵害。</div><div>“三救”主要是指：一选择逃生通道“自救”；二结绳下滑“自救”；三向外界“求救”。</div><div>“三不”主要是指：一不乘坐普通电梯；二不要轻易跳楼；三不要贪恋财</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5]]></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25 7月 2018 14:46:04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近日，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同比增加，且发生1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div><div>通报显示，建筑业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732起、死亡1752人，同比分别上升7.8%和1.4%，事故总量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2016年起连续“双上升”。</div><div>上半年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建筑业较大事故多发，9个省份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的较大事故占比最大，其余依次是交通建设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领域。高处坠落和坍塌是建筑业事故主要类型，在一般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总数的48.2%，物体打击占13.6%；在较大事故中，坍塌事故起数占总数的45.1%。中央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重大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部分复杂地质地区的隧道工程及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较高，如上半年的广东佛山“2•7”地铁坍塌重大事故，以及2017年的建筑业1起隧道瓦斯爆炸重大事故和2起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div><div>通报分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存在侥幸心理，大部分的事故中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关系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现场违规违章行为普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设、监理等单位未严格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div><div>通报指出，当前，全国建筑业规模庞大，在建工程数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且目前正值汛期和施工旺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清醒认识建筑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全面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力度，扎实做好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div><div>通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和劳务队伍的入场审核和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div><div>各省（区、市）要每半年开展一次、各地（市）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有效惩戒。</div><div>通报特别强调要确保建筑业汛期安全。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要立即将所有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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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夏季皮肤晒伤的八个急救方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6]]></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四, 19 7月 2018 14:48: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天气越来越热，在太阳底下暴晒时间长了容易晒伤皮肤，人会感到很强的灼热和疼痛感。这时一定要抓紧时间科学护理，以免耽误时间长了使皮肤损伤加重。那么皮肤晒伤了怎么办呢？下面教大家8个急救方法，赶紧来看看。</div><div>冷敷护理</div><div>冷敷有助于中和晒伤，冷敷时可以将毛巾或衣服放入冷水或冰箱中，拿出稍稍拧一下(不滴水就行)，然后敷在皮肤上。当水分逐渐蒸发时，就会有冷却作用，这有助于控制晒伤和疼痛。</div><div>一天敷3-4次，每次约半小时即可。还可以用纱布沾满饱和的生理盐水或清水，置于冷藏室待冰凉后，敷于刺痛部位，约20分钟后取下，可以消除灼热感并有助于减轻皮肤红肿症状。</div><div>黄瓜汁涂抹</div><div>用黄瓜汁敷在疼痛的皮肤上10分钟，清凉透入皮肤，疼痛自然消减。</div><div>黄瓜汁水分丰富，包含的维生素C能增强皮肤的再生能力，既可补充皮肤失去的水分，又可治疗脱皮现象。敷后身体要用水冲洗干净。</div><div>茶水热敷</div><div>用棉球蘸茶水轻轻拍打晒伤处，这样可以滋养皮肤，减轻灼痛感。因为茶叶里含有鞣酸，具有很好的促进收敛作用，能减少组织肿胀，减少细胞渗出，对于轻微晒伤而没有暴皮的皮肤非常管用。</div><div>如果晒伤的面积太大，您也可以在脸盆中加入浓茶，让晒伤的皮肤浸在水中多泡几分钟，效果会更显著。</div><div>乳液护理</div><div>在晒伤部位可用1%的氢化可的松乳液涂抹，也有一定帮助。</div><div>对疼痛部位一天涂3-4次，不要立即洗掉，要在皮肤上停留5-6个小时。第一次涂抹时再配合冷敷效果更好。</div><div>涂抹芦荟汁</div><div>将芦荟内的啫喱状汁液涂在被晒伤的皮肤上，让汁液自然干透。芦荟除了可以帮助受伤的皮肤更快康复外，当皮肤因晒伤而出现灼热痛楚时，涂上芦荟叶液也有立即降热、清凉的功效。</div><div>西瓜皮擦拭</div><div>西瓜皮含丰富的维他命C，具有消炎、美白的功效，能改善晒伤皮肤。若用西瓜皮在晒伤部位反复擦拭，或用刮刀刮成薄片敷在晒红皮肤上，可有效减轻症状。</div><div>吃片药抗炎消红肿</div><div>阿司匹林具有抗炎效果，可以压制肌肤中引发红肿的化学物质。</div><div>牛奶冻敷</div><div>在一个碗中用等量的牛奶、冰块和水，制作成冷牛奶，把干净的布浸透，然后把这块布敷在晒伤的部位五分钟。重复三次。</div><div>牛奶的脂肪，蛋白质和pH值对肌肤具有舒缓的抗炎效果。另外，较低的温度可以令血管收缩，缓解浮肿症状。</div><div>Tips：皮肤晒伤后的应急处理</div><div>如果在晒后引发了肌肤过敏红肿现象，需要及时对肌肤进行应急处理。一般出现晒伤情况后不适宜再用常用清洁产品，清洁肌肤时最好使用弱酸性符合肌肤PH值的清洁品，以免刺激肌肤，但若不知如何选择清洁品，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使用婴儿香皂或不含皂碱的婴儿沐浴乳等来清洁肌肤。</div><div>正确的补水方法，最好使用矿泉喷雾，为肌肤轻柔的补充水分。但须注意一定要待肌肤冷却后，再行喷洒，因为当肌肤温度过高时，若是立刻使其降温反而会因热胀冷缩温差太剧烈，肌肤容易出现过敏症状，而产生二次伤害。</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人民日报：风景再好，也应在安全线内</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4]]></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四, 12 7月 2018 11:52:18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安全防范措施必须紧在前头，“安全带”松了，事故来时就系不上了</div><div>几天来，泰国普吉岛游船倾覆事故的后续搜救，牵动着无数中国人的心。截至泰国当地时间11日下午，事故中47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善后处理工作还在继续。</div><div>这一事故也警示着人们，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游客，旅游安全意识不可放松。文化和旅游部也印发了紧急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发生，并提示公民要增强出国旅游的风险防范意识。当下正逢暑期旅游旺季，各省份也纷纷紧绷安全弦，拉网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发布旅游安全警示。</div><div>随着海外游越来越火，旅游安全已是全球性问题。据统计，仅2017年，海外各类旅游活动安全事故导致182名中国公民意外身亡。看起来只是出境游总人数的极少一部分，但一失万无，不测落到谁头上，都会给家庭造成沉重打击。身处异乡，风险总是积于忽微。客观地说，海外游易出事故，很大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人生地不熟导致的风险叠加，对当地风险点缺少充分认知，包括旅游目的地对中国游客定向服务有所局限。</div><div>当然，旅游安全风险可不止于境外游。正如唐人杜荀鹤所言：“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这几年，“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成为很多人的口头禅，但看世界的安全意识未必水涨船高。7月10日，两名游客在云南贡山丙中洛镇游玩时，因为拍照不慎跌落悬崖。若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如此悲剧本是可以避免的。</div><div>全域旅游的开展，小众旅游、自助旅游概念的兴起，让越来越多游客开始享受“不走寻常路”的乐趣。竹杖芒鞋探索山川之妙趣，精神可嘉，毕竟“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但再好的风景，都应在安全线以内。现实的教训已十分深刻，驴友为体验“荒野求生”之乐登山被困的新闻常见报端，远足遭遇雷暴者并不鲜见，野湖畅游溺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防范措施必须紧在前头，“安全带”松了，事故来时就系不上了。</div><div>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必要的安全提示与整改措施同样不能少。去年，欧洲多起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有中国驻外领事馆发布欧洲旅游防范恐怖袭击指南；今年年初，中国外交部也将旅游产品服务经营者提示旅游目的地国家存在的安全风险的义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同时，在旅游业的管理中，更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旅游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防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对不安全的旅游设施，能今天修固的不要拖到明天，对不合格的旅游项目，该下架的绝不能手软。</div><div>出游本为散心，不应成了糟心甚至痛心之旅；绷紧安全之弦，才能玩得尽兴。出门前了解足够的安全知识，试着买份旅游保险，无论骑马、蹦极还是玩滑翔伞，只有安全有保障了，快乐才有保证。毕竟，出门在外冷暖须自知，再好的风险提示，都不如自己谨慎来得管用。</div><div>《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12日05 版）</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台风怎样划分等级？</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1]]></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02 5月 2018 11:44:19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国家《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标准规定，热带气旋按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6个等级</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www.huizhouwater.cn/upload/ueditor/image/20200610/15917607284649076.jpg"/></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哪些火灾不能用水扑灭？</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60]]></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11 4月 2018 11:36:11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在普通人的意识里，只要是着火就应该用水灭火。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甚至是危险的。重庆长寿消防提醒以下哪几种火灾不能用水扑灭。</div><div>1、电器火灾电器</div><div>发生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千万不能用水或泡沫扑救，因为水和泡沫都能导电。应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者干沙土进行扑救，而且要与电器设备和电线保持２米以上的距离。 </div><div>2、油锅火灾</div><div>油锅起火时，千万不能用水浇。因为水遇到热油会形成“炸锅”，使油火到处飞溅。扑救方法是，迅速将切好的冷菜沿边倒入锅内，火就自动熄灭了。另一种方法是用锅盖或能遮住油锅的大块湿布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使燃烧的油火接触不到空气缺氧窒息。 </div><div>3、汽油火灾</div><div>汽油的密度比水小，如果汽油着火用水扑救，密度大的水往下沉，轻质的汽油往上浮，浮在水面上的汽油仍会继续燃烧，并且汽油会随着水到处蔓延，扩大燃烧面积，危及其他货物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div><div>遇到汽油着火，应立即用泡沫、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机等灭火工具灭火，严禁用水扑救。 </div><div>4、油漆火灾</div><div>油漆起火千万不能用水浇。应用泡沫、干粉或1211灭火器具或沙土进行扑救。 </div><div>5、化学危险品火灾</div><div>化学危险物品着火在学校实验室常存放有一定量的硫酸、硝酸、盐酸、碱金属钾、钠、锂及易燃金属铝粉、镁粉等。这些物品遇水后极易发生反应或燃烧，是绝对不能用水扑救的。碳化钾、碳化钠、碳化铝和碳化钙以及氢化钾、氢化镁等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热，可能引起着火和爆炸。 </div><div>6、碱金属火灾</div><div>碱金属（如钾、纳、锌粉）火灾：因为水遇碱金属后，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生成大量氢气，释放出大量的热，容易引起爆炸。这种火灾，要正确选择灭火剂，合理利用本地资源。 </div><div>7、金属碳化物、氢气物火灾</div><div>如碳化物（电石）遇水分解并释放出大量的热，易使燃烧扩大或发生爆炸。 </div><div>8、硫酸、硝酸、盐酸火灾</div><div>此类火灾不宜用强大的水流扑救，因为酸遇水冲击，引起飞溅、流出伤人，流出的酸与可燃物质接触后，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但在必要时，可用喷雾水流扑救。比水轻或不容于水的易燃液体火灾：此类火灾原则上是不可以用水扑救的，但原油、重油可以用喷雾水流扑救。 </div><div>9、熔化的铁水、钢水火灾</div><div>因为灼热的物体与水接触，有引起爆炸的危险。因为水遇上千度的高温，很快汽化，体积突然膨胀到5000倍以上，引起物理性爆炸。同时水蒸气在1000度以上时，能分解成氢和氧，引起化学性爆炸。 </div><div>10、高压电器装置火灾</div><div>在没有良好的接地设备或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用水扑救的。一是水有导电性，易造成电器设备短路烧毁；二是容易发生高压电流沿水柱传到消防器械上使消防人员接触电造成伤亡。</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常用的灭火方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9]]></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28 3月 2018 11:29:09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灭火就是为了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只要能去掉一个燃烧条件，火即可熄灭。人们在灭火实践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种基本方法。</div><div>1.冷却灭火法</div><div>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自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的预防方法。</div><div>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作用就是冷却灭火，一般物质起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div><div>2.窒息灭火法</div><div>可燃物质在没有空气或空气中的含氧量低于14%的条件下是不能燃烧的。所谓窒息法，就是隔断燃烧物的空气供给。</div><div>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而熄灭，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生产设备装置及容器内的火灾。火场上运用窒息法扑救火灾时，可采用石棉被、湿麻袋、湿棉被、沙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充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以及生产储运设备上的部件来封闭燃烧区，阻止空气进入。</div><div>3.隔离灭火法</div><div>可燃物是燃烧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把可燃物与引火源或空气隔离开来，那么燃烧反应就会自动中止。如用喷洒灭火剂的方法，把可燃物同空气和热隔离开来、用泡沫灭火剂灭火产生的泡沫覆盖于燃烧液体或固体的表面，把可燃物与火焰和空气隔开等，都属于隔离灭火法。</div><div>采取隔离灭火的具体措施很多。例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结构，形成阻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div><div>4.抑制灭火法</div><div>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使游离基(燃烧链)的链式反应中止，从而使燃烧反应停止或不能持续下去。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和卤代烷灭火剂。灭火时，将足够数量的灭火剂准确地喷射到燃烧区内，使灭火剂阻断燃烧反应，同时还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以防复燃。</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电气火灾不可小觑 消防部门为您支招如何应对</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8]]></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四, 18 1月 2018 10:55:12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众所周知，家用电器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例如空调、洗衣机、电磁炉、电视机、微波炉等等，家用电器同时也是家中较不安全的一种必需品，&nbsp; 
若家用电器线路出了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好，那么后果则不堪设想……</div><div>据消防部门统计，2011年至2016年，全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占全国火灾总量的30%以上，造成3261人死亡，2063人受伤，伤亡数占全国火灾伤亡数的33%以上，直接经济损失92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部的24起重特大火灾中就有17起为电气火灾，占到总数的70%。</div><div>发生电气火灾</div><div>你该怎么办</div><div>消防部门介绍，从灭火的角度看，电气火灾有两个特点：一是电气设备着火或引起火灾后并未与电源断开，仍然带电；二是有些电气设备(如电力变压器、断路器、电动机起动装置等)本身充油，发生火灾时，油甚至爆炸，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火灾范围。因此扑救电气火灾必须根据其特点，采取适当措施。</div><div>1、及时切断电源。若仅个别因电器短路起火，可立即关闭电器电源开关，切断电源。若整个电路燃烧，则必须拉断总开关，切断总电源。切断电源后方可用常规的方法灭火，没有灭火器时可用水浇灭。</div><div>2、不能直接用水冲浇电器。电器设备着火后，不能直接用水冲浇。因为水有导电性，进入带电设备后易引触电，会降低设备绝缘性能，甚至引起设备爆炸，危及人身安全。变压器、油断路器等充油设备发生火灾后，可把水喷成雾状灭火。因水雾面积大，水珠强小，易吸热汽化，迅速降低火焰温度。</div><div>3、使用安全的灭火器具。电器设备运行中着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行扑灭。如果不能迅速断电，可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等器材。使用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10kV及以下的设备，该距离不应小于40cm。注意绝对不能用酸碱或泡沫灭火器，因其灭火药液有导电性，手持灭火器的人员会触电。这种药液会强烈腐蚀电器设备，且事后不易清除。</div><div>如何有效预防</div><div>身边电气火灾发生</div><div>家庭电气火灾往往发生在电气线路上和用电设备、器具上，抓好这两个方面，就能很好的预防电气火灾。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合格的用电设备和器具，并仔细做好用电设备和器具的管理，谨防家庭发生电气火灾事故。</div><div>1、电气配线、安装须电工操作。电气线路的配线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人员须具备相应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应及时复审，严禁无证人员擅自从事电工作业。</div><div>2、从设计和安装上把关。在设计和安装电气线路时，导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网路的额定电压，绝缘子也要根据电源的不同电压进行选配。</div><div>3、做好施工过程预防。安装线路和施工过程中，要防止划伤、磨损、碰压导线绝缘，并注意导线连接接头质量及绝缘包扎质量。</div><div>4、做好特殊场所的防护和清理。在特别潮湿、高温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内，严禁绝缘导线明敷，应采用套管布线，在多尘场所，线路和绝缘子要经常打扫，勿积油污。</div><div>5、规范选用布置导线。严禁乱接乱拉导线，安装线路时，要根据用电设备负荷情况合理选用相应截面的导线。并且，导线与导线之间，导线与建筑构件之间及固定导线用的绝缘子之间应符合规程要求的间距。</div><div>6、加强线路巡视。对用电线路进行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div><div>7、规范保险丝。定期检查线路熔断器，选用合适的保险丝，不得随意调粗保险丝，更不准用铝线和铜线等代替保险丝。</div><div>8、线路附近严禁放置易燃可燃物品。检查线路上所有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初期小火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7]]></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07 11月 2017 10:53:15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房屋内的火灾，初起阶段往往局限于室内，火势蔓延范围不大，火灾处于初起阶段，是扑救的最好时机。只要发现及时，用很少的人力和消防器材工具就能把火扑灭。若初起火灾没有及时发现扑灭，随着燃烧时间延长，温度升高，周围的可燃物质或建筑构件被迅速加热，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便形成了燃烧发展阶段，不易控制。若烟火已经窜出了门、窗和房盖，局部建筑构件被烧穿，建筑物内部充满烟雾，火势突破了外壳便进入了燃烧的猛烈阶段，此时仅仅依靠个人力量便更难扑灭。因此，在燃烧初期阶段，投入相当的力量，采取正确的措施能有效控制火势的发展，及时扑灭明火，确保集体宿舍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来自重庆消防的防火专家为您支招，为您介绍初期小火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div><div>初起火灾的扑救的方法：</div><div>初起火灾一般为火灾早期发现火势不大、可控阶段，发现人可以使用简易的灭火工具进行灭火如：黄沙、泥土、水泥粉、炉渣、石灰粉、铁板、锅盖、湿棉被、湿麻袋以及盛装水的简易容器，如水桶、水壳、水盆、水缸等。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东西以外，在初起火灾发生时凡是能够用于扑灭火灾的所有工具如宿舍里扫把、拖把、衣服、拖鞋、手套等都可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在有灭火器和消防栓的情况下可直接使用灭火。</div><div>具体扑救举例如下：</div><div>1.如油锅着火时，只需迅速用锅盖盖住油锅应迅速用锅盖，然后把锅端开即可。这是因为锅盖把着火的油和空气隔开了，油得不到足够的空气，就不能继续燃烧下去，使其熄灭。</div><div>2.同样道理，用黄沙、泥土、湿棉被、湿麻袋甚至滑石粉等去覆盖着火的燃烧物，并将燃烧着的东西全部盖住，也是为了隔绝空气与燃烧物接触，使火熄灭。</div><div>初期火灾重点在于利用身边可以利用的简易工具，因地取材，来扑灭刚刚发生的火情，尽量阻断火灾的必要条件使火势消灭在初起阶段。</div><div>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div><div>在火灾扑救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地采取堵截、快攻、排烟、隔离等基本方法。</div><div>1.堵截</div><div>堵截火势，防止蔓延或减缓蔓延速度，或在堵截过程中消灭火灾，是积极防御与主动进攻相结合的火灾扑救基本方法。</div><div>在实际应用中，当单位灭火人员不能接近火场时，应根据着火对象及火灾现场实际，果断在蔓延方向设置水枪阵地、水帘，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堵截蔓延，防止火势扩大。</div><div>2.快攻</div><div>当灭火人员能够接近火源时，应速度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灭火，将火势控制在初期低温少烟阶段。</div><div>3.排烟</div><div>利用门窗、破拆孔洞将高温浓烟排出建筑物外，是引导火势蔓延方向、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div><div>4.隔离</div><div>针对大面积燃烧区或火势比较复杂的火场，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将燃烧区分割成两个或数个战斗区段，以便于分别部署力量将火扑灭。</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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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厨房灭火小“妙招”</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6]]></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16 8月 2017 10:52:01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家庭厨房发生火灾后，我们如果能保持镇静，利用身边的生活用品，可以方便快捷地把初期火灾扑灭，防止发生更大损失。在我们身边，有许多方便有效的“灭火剂”可以利用：</div><div>湿布：初起火势不大，这时可以用湿毛巾、湿围裙、湿抹布等，直接将火苗盖住，将火“闷死”。</div><div>锅盖：当锅里的食用油因温度过高着火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能用水浇，否则燃着的油就会溅出来，引燃厨房的其他可燃物。这时，您首先应该关掉气源，然后迅速盖上锅盖，可以使火熄灭。如果没有锅盖，手边其他东西如盆等只要能起覆盖作用的都行，甚至将切好的菜倒入锅内同样也能灭火。</div><div>碗、茶杯：家庭用的酒精小火锅有时会在加酒精时突然燃烧起来，并会燃着盛酒精的容器，这时不能慌，千万不能把容器摔出去，应立即盖死或捂死容器口，窒息灭火。如果丢出去，酒精流到哪里溅到哪里，火就会烧到哪里。灭火时不要用嘴去吹，可用茶杯或小碗盖在酒精盘上。</div><div>食盐：食盐也是一种扑救初起火灾行之有效的灭火剂。食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在高温火源下，会迅速分解为氢氧化钠，通过化学作用，抑制燃烧环节的自由基。家庭使用的颗粒或细盐均是灭厨房火灾和固体阴燃火灾的灭火剂，食盐在高温下吸热快，破坏火苗的形态，稀释燃烧区的氧气浓度，所以能使火很快熄灭。</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月起实施</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5]]></link>
			<author>法制日报——法制网</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一, 24 4月 2017 10:49:49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div><div>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实施。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已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写入法律条文，成为企业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广大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div><div>新版《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div><div>新版《规范》将原13个一级要素梳理为8个：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div><div>新版《规范》还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4]]></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三, 15 6月 2016 10:46:03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div><div>《惠州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请于2016年6月28日和2016年12月30日前分别将2016年上半年和全年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div><div>惠州市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div><div>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依法治安，坚守安全红线，紧紧围绕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巩固和发扬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进科技强安，健全事故防控体系，铁腕整治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重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div><div>一、坚持规划引领，健全完善安全发展政策体系</div><div>1.将安全生产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强化“红线”意识和“首位”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十三五”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当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nbsp;</div><div>2.精心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围绕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安全指数指标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在抓根本、管长远上取得新成效。在惠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县（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或安全生产专篇，分解、细化和完善规划任务。</div><div>3.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研究。积极应对社会组织形式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把握新特点、新规律，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基层和农村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新兴产业安全监管，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div><div>二、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div><div>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修改完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情况的督促检查。</div><div>5.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责任书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组织开展2015-201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强化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履责检查和履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运用，坚持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指标控制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一票否决”建议。</div><div>6.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督促各类企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班组管理、岗位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完善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立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源头治理。</div><div>7.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增强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处事故背后的渎职、腐败行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地区、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事故通报和警示教育，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div><div>三、强化依法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工作</div><div>8.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思维。深入贯彻施行《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着力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各级、各部门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夯实依法治安思想基础。</div><div>9.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lt;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gt;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5〕31号）要求，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强化联合执法和探索实行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指南，全面推进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规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完善强制执行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div><div>10.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巩固和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将“打非治违”与日常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制度化机制。进一步强化各县（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落实，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肃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div><div>四、健全防控体系，狠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div><div>11.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自查自改的隐患治理机制。探索制定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安全卫生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增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积极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互联互通，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整治的闭环管理。</div><div>12.强化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治理攻坚。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治理攻坚工作。科学选取重点攻坚地区、突出重点问题，确定攻坚任务和目标，明确攻坚验收和评估标准，明确督导责任部门。落实攻坚工作的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div><div>13.深化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div><div>一是加强城市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掌握安全风险状况。突出开展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专项攻坚整治，全面加强城市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强化超高层建筑、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燃气管线、地下管道等安全监管和监测监控，严防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div><div>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统筹考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场所安全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后安全风险仍不可控的企业，坚决依法落实关闭、停产和搬迁等措施。推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建设，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强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和整治。</div><div>三是狠抓道路交通专项治理。针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问题，因地制宜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强化高速公路秩序管理和夜间时段路面管控，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货车不按规定行驶以及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企业源头管控，及时清理1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依规处置问题车辆及驾驶人。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化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隐患治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div><div>四是深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火患巡查，责任到人。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整治内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div><div>五是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加强轨道交通、建筑、水利、电力等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各方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工程不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加强对升降设备、起重设备、脚手架的安全检查，推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严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加强农村建筑安全监管工作。</div><div>六是积极做好职业卫生防控工作。深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完善职业卫生联席会议机制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考核评价通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险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配备职业卫生相关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危害科学防控水平。</div><div>七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管，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重点监控设备及易发生事故设备的监控，强化隐患跟踪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探索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构建多元共治工作格局。</div><div>八是加强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渔业船舶、水上交通、民爆物品、铁路运输、民航、农业机械、水利、电力、气象、邮政等其他重点行业安全整治。深入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div><div>14.突出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研究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查找当前容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地区、部门和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投入，逐个突破，逐步化解重点关键问题，夯实安全基础，完善机制体制，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div><div>15.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分析阶段特点、总结事故规律、提出防控措施。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预警防控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地区和行业发出事故防范和职业危害警示告知。</div><div>五、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切实提升保障能力</div><div>16.加快推进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惠州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重点区域、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培训，强化末梢安全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等装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培养懂安全、善管理、会执法、尽职责的安全监管人才。</div><div>17.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自我提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等环节。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专项行动，提高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信息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div><div>18.大力实施“科技强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强制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物联网和“大数据”等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中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网格化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div><div>19.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广微门户、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运用，打造新型安全生产宣传平台。加强“安全生产月”、“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周”、“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建设，全面带动安全生产系列宣教活动，打造宣传文化主阵地。着力推动安全知识进课堂和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div><div>20.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动政府和企业间预案的有机衔接。充分运用大亚湾应急救援创新试点工作经验，依托大亚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好应急演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各个化工园区、重点企业的演练，切实提升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工作，强化救援现场保障，实行科学施救、安全施救，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增强救援工作实效。</div><div>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机制</div><div>21.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力度，加快推动改革各项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加快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各项衔接和监督工作。深化改革成果应用，加强对前期完成改革事项的管理和运用。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机制，实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重点环节监管融合、多位一体。</div><div>2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实行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警示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且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企业列入“警示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采取什么行动？</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3]]></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10:44:06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根据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火灾瓦斯流经的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火灾瓦斯逆流的地区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div><div>如果火灾范围大或是火势猛，则应在撤出灾区人员、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稳定风流，控制火势发展，防止人员中毒和预防瓦斯或煤尘爆炸的措施，并随时保持和地面指挥部的联系，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行事。如果现场人员无力抢救，同时人身安全有受到威胁的可能或是其它地区发生火灾，接到撤退命令时，就要立即进行自救和组织避灾。确定控制风流的措施，是控制火势，减小灾情的重要方法。控制风流的方法有：正常通风；减少风量；停风或短路;反风。</div><div>一般不能轻易采用停风或减风，特别是当火灾发生在瓦斯矿井时，由于停风或减风会使井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增加，有造成瓦斯爆炸的危险。停风或减风还使巷道中分配的扇风机风压降低，更容易受火风压的影响。</div><div>当火灾发生在总进风流中（进风井口、井筒内、井底车场或总进风道等）时，应进行全矿性反风，以防止烟气流入井下各生产巷道。</div><div>火灾发生在总回风道中（总回风道、回风井底、回风井内或回风井口）时，必须维持原风流方向，才能使烟流不侵入井下。</div><div>井下机电硐室发生火灾时，通常应迅速关闭防火门或修筑临时密闭墙，以隔断风流。</div><div>由于火风压的作用而产生风流逆转时，应在火源的进风侧修筑临时密闭墙。这样可以迅速减弱火势，从而减少火风压的作用。</div></span></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几种典型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2]]></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10:42:27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1．防止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的安全措施</div><div>严格执行行车作业的标准化，认真落实非正常行车安全措施，加强机车车辆检修和机车出库、车辆列检的检查质量，提高线路道岔养护质量，加强货物装载加固措施和商检检查作业标准等。对车辆转向架侧架、摇枕实行寿命管理，凡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配件全部报废；车辆入厂、段修转向架除锈后进行翻转分解探伤，重点检查；加强制动梁端轴分解探伤检查等安全措施。</div><div>加强停留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线路上停留车辆，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车站对停留车辆防溜措施执行情况每天要实行定期检查。机车在中间站停留时，乘务员不得擅自离开机车，并保持机车制动。</div><div>2．防止机车车辆伤害事故的安全措施</div><div>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作业人员班前充分休息；班中严格遵章作业，线上施工作业确保2人以上，加强安全防护，来车按规定提前下道等。健全道口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道口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嘹望和防护，提前立岗；完善道口报警和防护安全设施；开展治安联防，加强与地方的安全联控，共同落实道口安全防范措施。</div><div>3．防止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触电伤害事故的安全措施</div><div>电气化铁路上网作业前必须先停电后作业，并落实接地和作业区段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防护设施和绝缘工具必须检测可靠良好；车站对作业区段的进路、道岔要落实锁闭，防止电力机车错误进入停电检修作业区。在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及车辆顶部和货物发生异状情况时，必须先断电后处理，并及时将肇事车辆调入无电线路，待处理妥当，人员撤离后方可恢复供电。</div><div>4．防止营业线施工事故的安全措施</div><div>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负责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对施工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现场指挥和质量验收，实行全过程组织实施和监督把关，落实责任，确保安全。严格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实行施工组织单一指挥；按规定距离设置防护信号，保证施工联系畅通，加强施工中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后必须严格确认具备放行列车的开通条件，方可按允许运行速度放行列车。原则上施工后放行第一趟列车不安排旅客列车；线路允许速度必须根据运行条件逐步提高，严禁盲目臆测放行列车。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检修、保养及使用，保证状态良好。机具、设备下道必须存放稳妥，严禁侵入限界；机具、设备上道使用，必须落实专人防护措施。&nbsp;</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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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水淹轿车正确自救逃生法 雨天开车三件事要牢记</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1]]></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10:38:07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水淹轿车到底如何逃生？</div><div>北京日前遭遇61年一遇罕见暴雨。广渠门桥下积水最深4米，5辆车没顶。专家提醒，汽车落水应及时开门逃生，若车门无法打开需想办法破窗，困在车中危险很大。</div><div>正确自救：迅速解锁摇窗</div><div>解除安全锁，迅速完全摇下车窗，不要急于松开安全带。这几步是最重要的。因为车辆落水后，即使是封闭的车内空间，水也会很快涌进车里。由于巨大的水压，车内的人难以打开车门逃生。只有当车内充满了水，车门两侧水压相等时，才有可能打开车门。如果不打开车窗，水流进车内的速度较慢，车内的人会很容易溺水。汽车沉入水中时，无论是手动的还是电动的车窗，只要车内还有空间，就无法打开。此时保持镇定，坐在车内放松，就能保持体力并能憋气很久。等车内外的压力终于均等后，松开安全带，你会有充足的力气而且很轻松地打开车门。到时你一定能够游出来。千万别坐在车内拼命挣扎，那样一定会溺死。</div><div>破窗法：砸侧面玻璃四个角</div><div>车辆进水后，如何迅速打开车窗成了求生的关键。第一选择当然是趁着有电（大多数车辆是电动窗）的情况下迅速摇下车窗，但是如果此时已经断电，而水还没有完全进入车内时，可以充分利用女士高跟鞋跟儿、灭火器、坐椅头枕立柱等坚硬物体砸开车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水已经没入车内，由于水的阻力，即使是使用头枕下的尖锐钢头，也很难砸破车窗。前挡风玻璃难砸，要砸侧面玻璃的四个角，这四个角相对脆弱，容易破窗而出。</div><div>小常识：水漫车顶很难开门</div><div>车辆落水后，车门是很难打开的。实际上，在车辆落水后，由于水压的巨大作用，如果车辆进水太深，此时基本上很难打开车门，成年男子用尽力气也很难打开。</div><div>如果水面没过车顶，无论是电动车窗还是手动车窗都很难打开。入水的车窗大概承受了350磅（约160公斤）的压力，这时车内的常用物品是难以打开车窗的。根据曾经做过的实验，无论是钥匙还是手机都难以击破车窗玻璃，用脚踹更是没用。</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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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游泳和防溺水安全及常识</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50]]></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09:44:58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一、游泳安全要点</div><div>1.下水时切勿太饿、太饱。饭后一小时才能下水，以免抽筋；</div><div>2.下水前试试水温，若水太冷，就不要下水；</div><div>3.若在江、河、湖、海游泳，则必须有伴相陪，不可单独游泳；</div><div>4.下水前观察游泳处的环境，若有危险警告，则不能在此游泳；</div><div>5.不要在地理环境不清楚的峡谷游泳。这些地方的水深浅不一，而且凉，水中可能有伤人的障碍物，很不安全；</div><div>6.跳水前一定要确保此处水深至少有3米，并且水下没有杂草、岩石或其他障碍物。以脚先入水较为安全；</div><div>7.在海中游泳，要沿着海岸线平行方向而游，游泳技术不精良或体力不充沛者，不要涉水至深处。在海岸做</div><div>一标记，留意自己是否被冲出太远，及时调整方向，确保安全。</div><div>二、如何预防游泳时下肢抽筋</div><div>游泳前一定要做好暖身运动。</div><div>游泳前应考虑身体状况，如果太饱、太饿或过度疲劳时，不要游泳。</div><div>游泳前先在四肢撩些水，然后再跳入水中。不要立刻跳入水中。</div><div>游泳时如胸痛，可用力压胸口，等到稍好时再上岸，</div><div>腹部疼痛时，应上岸，最好喝一些热的饮料或热汤，以保持身体温暖。</div><div>三、夏季游泳溺水自救方略</div><div>如何保证游泳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对水情不熟而贸然下水，极易造成生命危险。万一不幸遇上了溺水事件，专家介绍，溺水者切莫慌张，应保持镇静，积极自救：</div><div>（1）对于手脚抽筋者，若是手指抽筋，则可将手握拳，然后用力张开，迅速反复多做几次，直到抽筋消除为止；</div><div>（2）若是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肢体的脚趾，并用力向身体方向拉，同时用同侧的手掌压在抽筋肢体的膝盖上，帮助抽筋腿伸直；</div><div>（3）要是大腿抽筋的话，可同样采用拉长抽筋肌肉的办法解决。</div><div>对于溺水者，除了积极自救外，还要积极进行陆上抢救：</div><div>（1）若溺者口鼻中有淤泥、杂草和呕吐物，首先应清除，保持上呼吸道的通畅；</div><div>（2）溺者若已喝了大量的水，救护者可一腿跪着，另一腿屈膝，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div><div>（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div><div>四、溺水急救</div><div>溺水是常见的意外，溺水后可引起窒息缺氧，如合并心跳停止的称为“溺死”，如心跳未停止的则称“近乎溺死”这一分类以病情和预后估计有重要意义，但救治原则基本相同，因此统称为溺水。</div><div>急救方法</div><div>1、将伤员抬出水面后，应立即清除其口、鼻腔内的水、泥及污物，用纱布（手帕）裹着手指将伤员舌头拉出口外，解开衣扣、领口，以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抱起伤员的腰腹部，使其背朝上、头下垂进行倒水。或者抱起伤员双腿，将其腹部放在急救者肩上，快步奔跑使积水倒出。或急救者取半跪位，将伤员的腹部放在急救者腿上，使其头部下垂，并用手平压背部进行倒水。</div><div>2、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一般以口对口吹气为最佳。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托起伤员下颌，捏住伤员鼻孔，深吸一口气后，往伤员嘴里缓缓吹气，待其胸廓稍有抬起时，放松其鼻孔，并用一手压其胸部以助呼气。反复并有节律地（每分钟吹16～20次）进行，直至恢复呼吸为止。</div><div>3、心跳停止者应先进行胸外心脏按摩。让伤员仰卧，背部垫一块硬板，头低稍后仰，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面对伤员，右手掌平放在其胸骨下段，左手放在右手背上，借急救者身体重量缓缓用力，不能用力太猛，以防骨折，将胸骨压下4厘米左右，然后松手腕（手不离开胸骨）使胸骨复原，反复有节律地（每分钟60～80次）进行，直到心跳恢复为止。</div><div>五、游泳时耳朵进水怎么办？</div><div>由于水又有一定的张力，进入狭窄的外耳道后形成屏障而把外耳道分成两段，又由于水的重力作用，使水屏障与鼓膜之间产生副压，维持着水屏障两边压力的平衡，使水不易自动流出。有时外耳道内有较大的耵聍阻塞，则水进入耳道后更易包裹于耵聍周围而不易流出。耳内进水后会出现耳内闭闷，听力下降，头昏，十分不舒服，因此人们往往非常迫切想把水排出来。有人甚至用不干净的夹子、火柴棒、小钥匙等掏耳，这样虽然可侥幸将水屏障掏破，使水流出，但也易损伤外耳道甚至鼓膜，而导致耳部疾病。</div><div>耳内进水后应及时将水排出，最常见的方法是：</div><div>1、单足跳跃法：患耳向下，借用水的重力作用，使水向下从外耳道流出。</div><div>2、活动外耳道法：可连续用手掌压迫耳屏或用手指牵拉耳廓；或反复地做张口动作，活动颞颌关节，均可使外耳道皮肤不断上下左右活动或改变水屏障稳定性和压力的平稳，使水向外从外耳道流出。</div><div>3、外耳道清理法：用干净的细棉签轻轻探入外耳道，一旦接触到水屏障时即可把水吸出。</div><div>由于游泳池或河水不干净，污水入耳后引起外耳道皮肤及鼓膜感染，或耳内进水后处理不当，如不洁挖耳等，常可引起以下几种耳病：外耳道炎，外耳道疖肿，耵聍阻塞，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div><div>如果耳内进水后出现以上症状，应暂时停止游泳，并去医院检查，对症治疗。</div><div>&nbsp;</div><div>六、夏天游泳注意事项</div><div>炎热的夏天游泳是最热门的活动，除了室内室外游泳池，还有迷人的海滨、河流和小溪……但是欢乐享受之余，也请特别注意其中所潜藏的危机，事前多一分准备和考量，就可以带给我们无限的欢笑，更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不幸和遗憾。</div><div>夏天游泳注意事项很多，应从多方面来考量，在此简单介绍：</div><div>饭后、饮酒不宜游泳。</div><div>有 开放性伤口、皮肤病、眼疾不宜游泳。</div><div>感冒、生病、身体不适或虚弱不宜游泳。</div><div>雷雨的天候不宜游泳。</div><div>水温太低、太凉不宜游泳。</div><div>游泳时禁止与同伴过份的开玩笑。</div><div>不要随兴下水，特别是野外。</div><div>风浪太大、照明不佳不要游泳。</div><div>不明水域不要游泳、跳水。</div><div>水浅、人多不可跳水。</div><div>要在有救生员及合格场所游泳。</div><div>下水前先做暖身运动。</div><div>下水的装备要带全，一定要带泳镜。</div><div>水中切忌慌、乱，如遇抽筋，请保持冷静，改用仰漂。</div><div>平日有机会就参加心肺复苏术训练及水中自救训练，如遇人溺水，没有把握不应下水救人，可一面大声呼救一面利用竹竿、树枝、绳索、衣服或漂浮物抢救。</div><div>露营、钓鱼、野外活动如靠近水边时，应严防小孩意外落水。</div><div>海边或户外游泳要防止晒伤及脚底刺伤。</div><div>七、溺水</div><div>1、溺水致死原因</div><div>主要是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阻碍呼吸，或因喉头强烈痉挛，引起呼吸道关闭、窒息死亡。</div><div>2、症状</div><div>溺水者面部青紫、肿胀、双眼充血，口腔、鼻孔和气管充满血性泡沫。肢体冰冷，脉细弱，甚至抽搐或呼吸心跳停止。</div><div>3、自救与救护</div><div>当发生溺水时，不熟悉水性时可采取自救法：除呼救外，取仰卧位，头部向后，使鼻部可露出水面呼吸。呼气要浅，吸气要深。因为深吸气时，人体比重降到0.967，比水略轻，可浮出水面（呼气时人体比重为1.057，比水略重），此时千万不要慌张，不要将手臂上举乱扑动，而使身体下沉更快。</div><div>会游泳者，如果发生小腿抽筋，要保持镇静，采取仰泳位，用手将抽筋的腿的脚趾向背侧弯曲，可使痉挛松解，然后慢慢游向岸边。</div><div>救护溺水者，应迅速游到溺水者附近，观察清楚位置，从其后方出手救援。或投入木板、救生圈、长杆等，让落水者攀扶上岸。</div><div>出水后的救护：</div><div>首先清理溺水者口鼻内污泥、痰涕，取下假牙，然后进行控水处理。救护人员单腿屈膝，将溺水者俯卧于救护者的大腿上，借体位使溺水者体内水由气管口腔中排出。有些农村将溺水者俯卧横入在牛背上，头脚下悬，赶牛行走，这样又控水、又起到人工呼吸作用。如果溺水者呼吸心跳已停止，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摩。</div><div>八、如何防溺水</div><div>游泳，是广大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锻炼项目之一。然而，不做好准备、缺少安全防范意识，遇到意外时慌张、不能沉着自救，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div><div>为了确保游泳安全，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div><div>1、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div><div>2、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div><div>3、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准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镶有假牙的同学，应将假牙取下，以防呛水时假牙落入食管或气管。</div><div>4、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div><div>5、在游泳中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div><div>6、在游泳中，若小腿或脚部抽筋，千万不要惊慌，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跃动作，或用力按摩、拉扯抽筋部位，同时呼叫同伴救助。</div><div>7、在游泳中遇到溺水事故时，现场急救刻不容缓，心肺复苏最为重要。将溺水者救上岸后，要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呕吐物和泥沙等杂物，保持呼吸通畅；应将其舌头拉出，以免后翻堵塞呼吸道；将溺水者的腹部垫高，使胸及头部下垂，或抱其双腿将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做走动或跳动&quot;倒水&quot;动作。恢复溺水者呼吸是急救成败的关键，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可采取口对口或口对鼻的人工呼吸方式，在急救的同时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div><div>九、遭遇溺水你该如何自救</div><div>夏天，许多人都喜欢结伴出游，特别是因为天热，大家都愿意到水边玩耍、游泳，往往这时，就很容易发生危险的情况。今年暑假以来，学生溺水事件就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事故更是因为同学们在互相救助时没有掌握科学的救助技巧而导致的，不久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就发生了一起溺水事件，五名高中生为救落水的同学而溺水身亡。</div><div>2004年7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万宝水库，七煤集团高级中学一年五班的部分同学自发组织到万宝水库游玩，一路上，同学们有说有笑地走在陡峭的山道上，欣赏着周围迷人的自然风光。16岁的女生李晴独自一人到没有护栏的水库去洗手，水泥筑的大坝比较平整，长长的斜坡坡度较陡，靠近大坝的水下部分长满了青苔，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她滑了下去，而且速度很快。不会游泳的李晴一下慌了神，她一边挣扎，一边呼救。正在附近玩耍的李全瑞和徐忠宝同学，听到呼救后疾步赶了过来。他们手拉着手下水去救人，就在快接触到李晴的手时，不习水性的李全瑞和徐忠宝脚下一滑，湖水立刻淹没了他们的头顶。他们漂得越来越远，似乎已经感到离死亡越来越近。包括李凯在内的8名男生见此情形，马上向大坝跑去。他们组成了两组人链，手拉着手到湖里营救落水的3名同学。这个时候，落水的同学已经距岸边有6、7米远，房卫鑫等同学也已走到了没腰深的水里，就在这时，意外再次发生。站那儿的同学一连串地滑倒了房卫鑫和李凯由于离岸边较近，被同学拉上了岸，而其他的3名同学沉入水中后一下子就不见了踪影。就在这时，16岁的女生张治宇从山上跑过来，冲到大坝边上。她跳下水，游向8、9米远处正在挣扎的李晴。李晴就像抓住了救命草似的紧紧抓住了张治宇的手臂。慌乱中同学们哭泣着向路人求救，几位会游泳的民工，二话没说就跳进水里，搜救落水少年。因为水特别浊，能见度也就1米多远，几个人一个劲地往前游一个劲地找。与此同时，同学们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几个孩子被捞上岸时，已经面色青紫瞳孔散大，溺水很长时间了。落水的5名同学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溺水时间过长，5名同学最终抢救无效死亡。5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他们在危急关头奋不顾身营救同学的做法和精神让人震撼，但这次意外的发生却让人痛惜。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溺水事故时有发生，如果一旦遇到溺水者，我们在营救时应该怎么办呢？</div><div>溺水是游泳或掉入水坑、水井等常见的意外事故，一般发生溺水的地点通常在：游泳池、水库、水坑、池塘、河流、溪边、海边等场所。夏天是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每年夏天都有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在溺水者当中，有的是不会游泳的人，也有的是一些会游泳、水性好的人。</div><div>现在正是天气逐渐转热季节，暑期即将来临，中小学生溺水伤亡的事故也明显多了起来。据教育部等单位对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于溺水、交通或食物中毒等事故，其中溺水和交通仍居意外死亡的前两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04年的一组溺水事故数据。</div><div>6月21日，陕西省紫阳县发生一起5名女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在死亡的5名学生中，最大的14岁，最小的只有7岁</div><div>6月25日，福建省福安市的三名小学生在溪畔游泳时溺水身亡</div><div>6月29日，四川省达州市3名10岁左右的女学生在水塘玩耍时溺水身亡</div><div>7月1日，河南省商都市3名女学生在水库游泳时溺水身亡</div><div>7月4日，4名16岁左右的初中生在吉林省松花江江段游泳，3人溺水身亡，一人生还</div><div>遭遇溺水 你该怎么自救</div><div>当发现有人落水时，救助者不要贸然去救人，因为一旦被落水者抓住将十分危险。在水中与落水者纠缠不但会消耗救助者的大量体力，有时甚至会导致救助者体力耗尽最终丧命。如果当时情况十分紧急，而救助者又具备一定的救护技巧，那么救助者在下水前应尽快脱去衣裤和鞋子，在向落水者接近时，要尽量避免被落水者抓住。</div><div>十、家长带孩子到游泳场地消夏健身，孩子游泳安全知多少</div><div>炎夏游泳，本是一件令人乐此不疲的事情，但每年因游泳而出现的险情也不可忽视。在游泳中究竟需要掌握哪些安全知识呢？</div><div>不要用鼻子吸气</div><div>游泳时用鼻子吸气，最容易引起呛水。孩子下水前，家长要向孩子讲清楚这一问题，以引起孩子的警觉。如果呛了水，首先要张大嘴，做深呼吸，哪怕喝上几口水，也一定要张大嘴，而不能用鼻子喘气。孩子往往对喝水有恐惧感。其实，对于初学者来说，宁可多喝几口水，也不能呛一口水，世界游泳冠军有时难免在池中也喝口水。付教练指着在游泳池中初学游泳的孩子们对记者说，你看，初学游泳很容易闭着嘴游泳，尽管教练三番五次地强调要张着嘴游，孩子们还是不习惯。</div><div>不要在游泳池四周打闹</div><div>游泳池的四周大多是马赛克地面，游泳的人在上面来回走动，留下了许多水，因此地面很滑。孩子们好动，常在上面跑着追逐打闹，一旦摔倒，就会出现危险。</div><div>切勿倒着身子跳水</div><div>有的孩子喜欢在池边倒着身子跳水，认为很刺激，但殊不知这里面却隐藏着险情。据付教练讲，孩子倒着身子跳水，身体稍微一斜，下嘴巴很容易碰到池边磕破下巴。还有的孩子转着身子跳水，若不注意，也会出现险情。有的孩子则头朝下扎猛子，认为很好玩；可有的泳池水不深，有的孩子用力又猛，为此头触池底碰破头者也时有发生，严重的会有生命危险。</div><div>防止腿抽筋</div><div>孩子初学游泳，心存恐慌，加上水凉，泡在水里时间一长，就有可能腿抽筋。这个时候家长与孩子都不要太过紧张，要立即让孩子停止游泳，仰面浮在水面上。据付教练讲，有效地防止抽筋的方法之一是在游泳前做好准备工作，准备活动包括头、颈、双肩、双臂、腰腿、手、脚的关节都要活动开。有时家长还可以先在孩子的四肢泼点水，让孩子逐渐适应水温，然后再下水游泳。还可以预先喝点淡盐水。</div><div>不让孩子离开家长的视线</div><div>孩子年龄过小，对安全少有概念。尽管家长讲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他们还是因水而玩，忘记了家长的忠告。所以孩子游泳时，家长必须随时留意，以确保孩子的安全。即使孩子学会了游泳，或者所在的区域看起来比较安全，家长还是最好时时将视线放在孩子身上，这样，才能在察觉到情况不妙时立即采取行动。</div><div>防孩子耳痛耳鸣</div><div>孩子游泳时如果耳朵灌进水去，则将头歪向耳朵进水的一侧，用力拉住耳垂，用同侧腿单脚跳；手心对准耳道，用手把耳朵堵严压紧，左耳进水就把头歪向左边，右耳进水就把头歪向右边，然后迅速将手挪开，水就会被吸出来。此后再用消毒棉签送入耳道内将水吸出即可。</div><div>防孩子恶心呕吐</div><div>孩子游泳时由于鼻子呛水、喝进水、疲乏劳累、情绪紧张，有的会造成一时性的反胃，应及时上岸，用手指压中脘、内关穴或服几粒人丹。</div><div>不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游泳</div><div>尽量不让孩子到江、河、湖、海及水库里游泳，每年都有因孩子单独在这些地方游泳而被淹死的悲剧发生。这些地方的水看似平静，可是由于水下暗藏漩涡，一入水中便有可能被漩涡卷走。如果要去这些地方，也务必要有家长相伴，并带上浮漂等安全装备。在海中游泳，最好沿着海岸线平行游，游泳技术不佳和体力不充沛者，不要涉水至深处。在地理环境不清楚的地方游泳更要小心，如果水下有障碍物的话，撞上硬的东西或被水下之物缠住就会出现危险。</div><div>十一、游泳遇险后的自救</div><div>游泳中常会遭遇到的意外是抽筋、疲乏、漩涡、急浪等。掌握一定的自我救护技术，可以排除险情或争取时间等待他人救护。</div><div>游泳中遇到意外事故时，要沉着、冷静，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自我救护，实在不行时，发出呼救信号，以便及时得到同伴或救护员的帮助与救护。</div><div>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自我救护方法：</div><div>水中抽筋自救法</div><div>抽筋的主要部位是小腿和大腿，有时手指、脚趾及胃部等部位也会发生。抽筋原因主要是下水前没有做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充分，身体各器官及肌肉组织没活动开，下水后突然做剧烈的蹬水和划水动作，或因水凉刺激肌肉突然收缩而出现抽筋。游泳时间长，过分疲劳及体力消耗过多，在肌体大量散热或精神紧张，游泳动作不协调等情况下也会出现抽筋。</div><div>·游泳时发生抽筋，千万不要惊慌，一定要保持镇静，停止游动，仰面浮于水面，并根据不同部位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自救。</div><div>·若因水温过低而疲劳产生小腿抽筋，则可使身体成仰卧姿势。用手握住抽筋腿的脚趾，用力向上拉，使抽筋腿伸直，并用另一腿踩水，另一手划水，帮助身体上浮，这样连续多次即可恢复正常。上岸后用中、食指尖掐进承山穴或委中穴，进行按摩。</div><div>·两手抽筋时，应迅速握紧拳头，再用力伸直，反复多次，直至复原。如单手抽筋，除做上述动作外，可按摩合谷穴、内关穴、外关穴。</div><div>·上腹部肌肉抽筋，可掐中脘穴（在脐上四寸），配合掐足三里穴，还可仰卧水里，把双腿向腹壁弯收，再行伸直，重复几次。</div><div>·抽过筋后，改用别种游泳姿式游回岸边。如果不得不仍用同一游泳姿式时，就要提防再次抽筋。</div><div>水草缠身自救法</div><div>江、河、湖、泊靠近岸边或较浅的地方，一般常有杂草或淤泥，游泳者应尽量避免到这些地方去游泳。如果不幸被水草缠住或陷入淤泥怎么办呢？</div><div>·首先要镇静，切不可踩水或手脚乱动，否则就会使肢体被缠得更难解脱，或在淤泥中越陷越深。</div><div>·用仰泳方式（两腿伸直、用手掌倒划水）顺原路慢慢退回。或平卧水面，使两腿分开，用手解脱。</div><div>·如随身携带小刀，可把水草割断，不然试试把水草踢开，或象脱袜那样把水草从手脚上捋下来。自己无法摆脱时，应及时呼救。</div><div>·摆脱水草后，轻轻踢腿而游，并尽快离开水草丛生的地方。</div><div>身陷漩涡自救法</div><div>河道突然放宽、收窄处和骤然曲折处，水底有突起的岩石等阻碍物，有凹陷的深潭，河床高低不平等地方，都会出现漩涡。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时，漩涡最多。海边也常有漩涡，要多加注意。</div><div>·有漩涡的地方，一般水面常有垃圾、树叶杂物在漩涡处打转，只要注意就可早发现，应尽量避免接近。</div><div>·如果已经接近，切勿踩水，应立刻平卧水面，沿着漩涡边，用爬泳快速地游过。因为漩涡边缘处吸引力较弱，不容易卷入面积较大的物体，所以身体必须平卧水面，切不可直立踩水或潜入水中。</div><div>疲劳过度自救法</div><div>过度疲劳后游泳或游泳过度后，都容易造成抽筋或因体力不支而溺水。碰上这种情况怎么办呢？</div><div>·觉得寒冷或疲劳，应马上游回岸边。如果离岸甚远，或过度疲乏而不能立即回岸，就仰浮在水上以保留力气。</div><div>·举起一只手，要放松身体，让对方拯救。不要紧抱着拯救者不放。</div><div>·如果没有人来，就继续浮在水上，等到体力恢复后再游回岸边。</div><div>十三、游泳中的自救与互救</div><div>游泳是一项益处与危险并存的运动，它可以强身健体，增加心血管功能，也是减脂去肥者喜爱的运动，同时也是不爱流汗的朋友所喜爱的一个体育项目。</div><div>游泳也是一项危险的运动，溺水是游泳最常见的死亡事故。如果您是一位游泳爱好者，在游泳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危险情况，如：肌肉抽筋，游进时的突然下沉，呛水，在水中遇到险情以及他人遇险求救等多种情况。如遇这些情况，你不会自救和互救，还真应付不了这些险情。所以，为了您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了解和初步掌握游泳运动中的自救和互救，来解决危险情况的发生是非常有必要的。</div><div>为了保证您和其他人在参加游泳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div><div>1.心脏病和传染病患者，千万不要游泳；</div><div>2.泳技不高或在有危险的水域中，切忌朋友之间打闹，以免发生意外；</div><div>3.要做好陆上准备活动,以免因冷水刺激而发生肌肉抽筋；</div><div>4.如遇到危险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可大声呼救及自救解脱。</div><div>十四、怎样拯救溺水者</div><div>溺水者往往张皇失措，会死命抓住一切能够得到的东西，包括拯救者。因此，只要有其他方法将溺水者拉倒岸上，就不要下水去施救。当然，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施救者有能力的前提下，下水施救。没有受过救生训练的施救者下水之前应该有思想准备，此时的溺水者的本能反应，可能使施救力不从心，最终救人不成反而陪上性命。</div><div>以下是一些下水施救的常识：</div><div>下水前应准备一块结实足够长的长条布或毛巾，救生圈；</div><div>如果决定下水救人，尽量不要让溺水者缠上身。如在游向溺水者时，与溺水者正面相遇，必须立刻采用仰泳迅速后退；</div><div>在溺水者抓不及处，将布或毛巾，或救生圈递过去，让溺水者抓住一头，自己抓住另一头拖着溺水者上岸；</div><div>切记，勿让溺水者抓住你的身体或四肢。若溺水者试图向你靠近，立刻松手游开；</div><div>如必须用手去救，且溺水者十分张皇失措，则应从背接近溺水者，从背后把溺水者牢牢抓住，抓住溺水者的下巴，使溺水者仰面，使溺水者的靠近自己的头，并用力用肘夹住溺水者的肩膀。</div><div>安慰溺水者，尽量让溺水者情绪稳定；</div><div>采取仰泳的方式将溺水者拖回岸；</div><div>若溺水者不省人事，可用手抓住溺水者的下巴，游回岸边。</div><div>十二、在游泳池游泳安全常识</div><div>1.池边不可奔跑或追逐，以免滑倒受伤。</div><div>2.池边不可任意推人下水，以免撞到他人或撞到池边受伤。</div><div>3.池边严禁跳水，常因水浅，造成颈椎受伤而终生瘫痪。</div><div>4.戏水时，不可将他人压入水中不放，以免因呛水而窒息。</div><div>5.水中活动时，已感有寒意时，或将有抽筋现象时，应登岸休息。</div><div>6.若发现有人溺水时，即刻发出「有人溺水」呼救或打110请求支持，如果自己没有学过水上救生，不可冒然下水施救。</div><div>7.若在水中发现自己体力不足，无法游回池边时，应立即举手求救，或大声喊叫「救命」等待救援。</div><div>十三、游泳安全的基本知识</div><div>什么情况下不宜游泳？</div><div>1、单身一个人不能外出游泳。没有同伴，单身一个人去游泳，最容易出问题。学生游泳应该有家长或成年人陪同，否则，禁止外出游泳。</div><div>2、身体患病者不要去游泳。中耳炎、心脏病等慢性疾病患者、及感冒、发热、精神疲倦、身体无力者都不能去游泳。</div><div>3、参加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能立即跳进水中游泳，尤其是在满身大汗，浑身发热的情况下，不可以立即下水，否则易引起抽筋、感冒或意外。</div><div>4、被污染了的河流、水库、有急流处、两条河流汇合处以及落差较大的河流湖泊，均不宜游泳，一般来说，凡是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山塘水库都不宜游泳。</div><div>5、恶劣天气如雷雨、刮风、天气突变等情况下，也不宜游泳。</div><div>十四：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要求</div><div>1、基本要求：</div><div>单身一人不外出在江河湖泊游泳；身体患病不游泳；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立即游泳；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不游泳；恶劣天气不外出游泳；下水前不做准备活动不游泳。</div><div>2、发生事故要求：</div><div>出现事故，要立即呼救，儿童少年不冒然下水营救；溺水者救起后，要清除口鼻喉内异物，排出溺水者胃肺部水，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迅速拨打急救电话。</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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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49]]></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09:38:19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div><div>第十三号</div><di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div><div>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div><div>第一章 总则</div><div>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div><div>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div><div>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div><div>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div><div>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div><div>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div><div>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div><div>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div><div>“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div><div>“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div><div>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div><div>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iv><div>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iv><div>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div><div>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div><div>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div><div>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div><div>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div><div>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div><div>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div><div>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iv><div>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div><div>（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iv><div>（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div><div>（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iv><div>（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iv><div>（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div><div>（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iv><div>（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div><div>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div><div>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div><div>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div><div>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iv><div>“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iv><div>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div><div>“（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iv><div>“（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div><div>“（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iv><div>“（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div><div>“（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div><div>“（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div><div>“（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div><div>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iv><div>“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iv><div>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div><div>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div><div>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div><div>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iv><div>“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div><div>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iv><div>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div><div>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div><div>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div><div>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div><div>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div><div>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div><div>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div><div>“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div><div>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div><div>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div><div>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div><div>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div><div>“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iv><div>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div><div>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div><div>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div><div>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div><div>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div><div>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div><div>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div><div>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div><div>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div><div>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div><div>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div><div>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div><div>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div><div>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div><div>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div><div>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div><div>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iv><div>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div><div>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div><div>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div><div>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iv><div>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div><div>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iv><div>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div><div>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div><div>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div><div>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div><div>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div><div>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div><div>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div><div>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div><div>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div><div>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div><div>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div><div>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div><div>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div><div>（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div><div>（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iv><div>（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div><div>（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div><div>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div><div>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div><div>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div><div>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div><div>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div><div>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div><div>“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div><div>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div><div>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div><div>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div><div>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div><div>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div><div>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div><div>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div><div>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div><div>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div><div>“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div><div>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div><div>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div><div>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div><div>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div><div>“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div><div>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div><div>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div><div>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div><div>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div><div>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div><div>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div><div>“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div><div>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div><div>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div><div>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div><div>第六章 法律责任</div><div>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div><div>（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div><div>（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div><div>（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div><div>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iv><div>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div><div>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div><div>“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iv><div>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div><div>“（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div><div>“（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div><div>“（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div><div>“（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div><div>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div><div>“（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div><div>“（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div><div>“（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div><div>“（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div><div>“（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div><div>“（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div><div>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div><div>“（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div><div>“（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div><div>“（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div><div>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div><div>“（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div><div>“（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div><div>“（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div><div>“（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div><div>“（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div><div>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div><div>（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div><div>（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div><div>（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div><div>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iv><div>“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div><div>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div><div>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div><div>（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div><div>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div><div>第一百零六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div><div>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div><div>“（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div><div>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div><div>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div><div>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div><div>第七章 附则</div><div>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div><div>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div><div>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div><div>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div><div>“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div><div>附件：</div><div>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div><div>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div><div>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div><div>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div><div>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div><div>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div><div>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div><div>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div><div>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div><div>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div><div>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div><div>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div><div>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div><div>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div><div>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div><div>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div><div>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div><div>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iv><div>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div><div>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div><div>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div><div>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div><div>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div><div>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div><div>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div><div>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div><div>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div><div>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div><div>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div><div>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div><div>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div><div>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div><div>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div><div>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div><div>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div><div>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div><div>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div><div>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div><div>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div><div>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div><div>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div><div>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div><div>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div><div>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div><div>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div><div>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div><div>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div><div>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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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48]]></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09:24:24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line-height: 30px;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div>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pan style="text-indent: 2em;">公告(第3号)</span></div><div>《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div><div>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iv><div>2013年9月27日</div><div>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div><div>（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div><div>第一章 总 则</div><div>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div><div>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div><div>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div><div>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div><div>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div><div>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div><div>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div><div>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div><div>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div><div>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div><div>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div><div>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div><div>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div><div>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div><div>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div><div>（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div><div>（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div><div>（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div><div>（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div><div>（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iv><div>（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div><div>（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div><div>（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div><div>（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div><div>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div><div>（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div><div>（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div><div>（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div><div>（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div><div>（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div><div>（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div><div>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div><div>（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div><div>（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div><div>（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div><div>（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div><div>（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div><div>第十三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div><div>（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div><div>（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div><div>（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div><div>（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div><div>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div><div>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div><div>（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div><div>（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div><div>（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div><div>（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div><div>（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div><div>（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div><div>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div><div>（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div><div>（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div><div>（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div><div>（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div><div>（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div><div>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div><div>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div><div>（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div><div>（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div><div>（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div><div>（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div><div>（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div><div>（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div><div>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div><div>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div><div>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div><div>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div><div>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div><div>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div><div>（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iv><div>（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iv><div>（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div><div>（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div><div>（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div><div>（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div><div>（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div><div>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div><div>（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div><div>（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div><div>（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div><div>（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div><div>（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div><div>（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div><div>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div><div>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div><div>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div><div>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div><div>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div><div>（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div><div>（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div><div>（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div><div>（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div><div>（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div><div>（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div><div>（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div><div>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div><div>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iv><div>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div><div>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div><div>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div><div>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div><div>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div><div>（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div><div>（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div><div>（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div><div>（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div><div>（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div><div>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div><div>（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div><div>（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div><div>（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div><div>（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div><div>（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div><div>（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div><div>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div><div>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div><div>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div><div>（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div><div>（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div><div>（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div><div>（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div><div>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div><div>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div><div>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div><div>第三十二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div><div>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div><div>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div><div>（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div><div>（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div><div>（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div><div>（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div><div>（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div><div>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div><div>（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div><div>（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div><div>（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div><div>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div><di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div><div>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div><div>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div><div>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div><div>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div><div>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div><div>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div><div>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div><div>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div><div>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div><div>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div><div>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div><div>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div><div>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div><div>第四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div><div>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div><div>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div><div>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div><div>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div><div>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div><div>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div><di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div><div>第五章 法律责任</div><div>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div><div>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div><div>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div><div>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div><div>（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div><div>（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div><div>（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div><div>（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div><div>（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div><div>第六章 附 则</div><div>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div><div>（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div><div>（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div><div>（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div><div>（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div><div>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br/></div></spa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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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huizhouwater.cn/page/views.asp?menuid=113&id=247]]></link>
			<author>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uizhouwater.cn/)</author>
			<category>安全生产</category>
			<pubDate>周二, 14 6月 2016 09:16:00 +0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line-height:30px;text-indent:2em;text-align: justify;"><div>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div>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div><div>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和鼠疫防治站（所）。</div><div>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div><div>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做到反应及时、沉着应对，科学防治、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协同作战。</div><div>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div><div>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div><div>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div><div>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div><div>指挥部的主要职责：</div><div>（一）指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涉及人群、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报告情况，提出防治规范和工作指引，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二）指令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整合科研资源，开展科研协作和联合攻关；（三）指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四）必要时，经省指挥部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五）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div><div>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指挥部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区域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div><div>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div><div>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行。</div><div>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技术支持。</div><div>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div><div>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收集、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五）根据应急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所必需的人才、物资、技术等准备工作；（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div><div>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现场处理。</div><div>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和杀虫灭鼠药械等物资供应与储备。</div><div>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应对突发事件相适应的紧急救援中心，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置传染病病区，承担本区域传染病防治任务。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紧急救援中心可以接受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传染病病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div><div>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急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和储备与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相适应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措施。</div><div>第十五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疾病预防控制、职业中毒防治、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参加的不同类别的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进行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分析、应急评估以及医疗救治和现场应急处理的指导。省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立机动的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应对各种突发事件。</div><div>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强乡镇卫生院（医院）建设，落实公共卫生、医疗急救和应对突发事件必要的专业人员、经费、设施、设备。</div><div>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病原体废水、废物污染。</div><div>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div><div>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的建议。接到建议的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实施预案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全省范围内或者跨市范围内启动全省应急预案，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div><div>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div><div>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div><div>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延伸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div><div>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网络，发挥医疗救治体系的哨点监测和预警功能，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中患者的收治情况。</div><div>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div><div>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不得拒收或者推诿。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收治的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div><div>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应急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指挥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参加应急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隔离、消毒、个人防护等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本。被采集者应当予以配合。</div><div>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人尸体，以及有关场所、物品、车辆等进行消毒处理。对尸体应当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或者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对参与尸体消毒处理、搬运和火化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防病知识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div><div>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div><div>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div><div>第三十条　指挥部未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指挥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三十一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的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iv><div>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div>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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